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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7:33

发布部分: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处理,习惯当时财政、财政变革的需求,依据部领导指示,我部决议从1993年度起,树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准则。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从1993年度起,各区域、各部分应按现行报送途径和规则时刻向我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对分户报表实施微机处理,区域和部分上报分户报表应是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 二、鉴于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需求进行微机训练等准备作业,1993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仍按我部(93)财会字第63号文的规则处理。1993年企业的分户报表则由各区域、各部分转报我部,暂不报送软盘。从1995年开端正式报送1994年企业分户报表软盘及按分户报表汇编的汇总报表。 三、各区域、各部分转报1993年度企业分户报表时应留意如下事项: 1、报表品种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政状况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 2、报表暂不规则一致格局,按各地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局报送。 3、报送的报表应分户注明:(1)企业性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清算企业);(2)企业所属职业;(3)企业所在地(填到县一级)。 4、分户报表的企业户数应与汇总会计报表企业户数相一致; 5、企业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是经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后的报表,可不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陈述,填写中呈现特殊情况的,应附填表阐明。 6、报送时刻为1994年6月15日之前,与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同时签到我部。 7、国务院各有关部分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由各有关部分担任搜集,并按告诉要求检查后转报财政部;当地各级主管财政部分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应检查后转报上级财政部分,最终由省级财政部分会集转报财政部;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分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由计划单列市搜集检查后转报财政部。 请各当地、各部分按告诉的要求,仔细做好1993年度分户报表的编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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