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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7:33
导读: 承揽运营权便是承揽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或其他出产运营项目而承揽运用、收益集体一切或国家一切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力。与员工买断工龄款及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是一个性质,其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因而,离婚产业切割时,土地承揽运营权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
[案情]
原告张某(男)1985年头经人介绍与该县农人陈某(女)相识爱情,1985年12月挂号成婚,婚后于1987年生育一子。2002年,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赞同征用被告所播种的土地,被告因而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 45000元。2004年9月原、被告用婚后积储及被告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高楼一幢。2006年5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两边对离婚及子女的育婴构成一致定见。但两边在产业切割上争议较大,原告以为,两边成婚以来,被告没有作业,家庭经济的首要来历便是原告的薪酬收入,被告2002年所得到的4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两边成婚后获得,亦是夫妻一起产业,故建议婚后产业均分已是照料被告了。被告则以为,其于2002年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45000元是其个人产业,应从一起产业中提取,剩下部分才干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均分。
[不合]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获得的4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系原、被告婚后被告方获得的产业,其产业性质类似于婚后夫妻一方承受赠予的产业是夫妻一起产业(没有特别约好)相同的道理,且事实上,原、被告成婚后,原告的薪酬收入是家庭经济的首要来历,其薪酬收入要远超越被告获得的45000 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依据公正准则,建议将被告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45000元,与员工买断工龄款及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是一个性质,其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不能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是: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获得,有依据民事行为的,也有非依据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别离阐明:
1.依据民事行为获得承揽运营权的,包含创设获得和移转获得两种状况:
(1)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创设获得,首要是指承揽人与发包人经过缔结承揽运营合同而获得承揽运营权,分为家庭承揽与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办法进行的承揽。经过这两种办法承揽的,都应当签定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于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揽运营权人发放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林权证、草原运用权证,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
(2)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移转获得,是指在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经过程中,受让人经过转包、交换、转让等办法,依法从承揽人手中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有权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交换、转让等办法流通。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未经依法赞同,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土地承揽运营权人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换、转让,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土地承揽运营权改变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办法承揽荒地等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揽法等法令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则,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转让、入股、典当或许以其他办法流通。
2.非依据民事行为而获得承揽运营权。在这里首要是承继问题。承继法第3条规则的遗产规模中没有规则承揽运营权,因而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承揽运营权能否承继有不同的观点。农村土地承揽法认可承揽人应得的承揽收益的承继,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承继:(1)以家庭承揽办法获得的林地承揽运营权,承揽人逝世的,其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2)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办法建立的承揽运营权,承揽人逝世的,其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
从上面论说能够看出土地承揽权是具有激烈的人身特点的,那么下面看看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征用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失掉土地的农人往后日子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它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承受赠予的产业性质,其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只要失地农人才干享用此种待遇,法令也就不能强制别人与失地农人同享此种待遇。
第二、从我国的法令法规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现在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为个人产业,但依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获得的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可采用类推解说的办法,依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一起具有的专归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认其在产业切割中的法令适用准则即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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