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提供保管服务引起的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4:18
暂时为旅行者保管行李物品,是导游常常供给的服务内容之一。虽然法令关于保管服务有清晰的规则,但导游和旅行者关于这些法令规则缺少了解,在为旅行者供给保管服务时,或许是因为导游的忽略,或许是因为旅行者的粗心,旅行者在取回行李物品时,发现行李物品损坏或许灭失,要求导游承当补偿职责,保管服务胶葛随之发作。
网友发问:
一朋友在假日期间报了个旅行团参与某地的景点旅行,在旅游过程中,因去洗手间,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包交由导游保管。后来,因为导游忽略粗心,包包弄丢了。里边装有手机、现金、信用卡等物。请问是否能够要求导游补偿损失呢?
律师答复:
能够,导游也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作为导游,其职责是在必要的状况下帮忙旅客将行李放在指定的方位,与工作人员核对后,移交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旅客办好乘机或邮寄手续等,而没有必要为旅行者保管行李。因而,作为导游,私家协助旅行者保管行李,供给保管服务,有必要稳重。
《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导游现已许诺协助邵女士看守皮包,因而一旦发作物品损坏或灭失的状况,只需危害发作可归责于导游,比方本案的皮包丢掉,虽然导游的保管是无偿的,但要证明导游本身无重大过失比较困难,所以导游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此外,贵重物品的保管有必要事前阐明。旅客将行李物品交由导游保管时,应当事前阐明行李物品中是否存在贵重物品,并当面清点查验。《合同法》第375条也做出规则,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相关法令知识: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存放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许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许称为寄予物,交给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或许称为寄予人。
网友发问:
一朋友在假日期间报了个旅行团参与某地的景点旅行,在旅游过程中,因去洗手间,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包交由导游保管。后来,因为导游忽略粗心,包包弄丢了。里边装有手机、现金、信用卡等物。请问是否能够要求导游补偿损失呢?
律师答复:
能够,导游也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作为导游,其职责是在必要的状况下帮忙旅客将行李放在指定的方位,与工作人员核对后,移交给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旅客办好乘机或邮寄手续等,而没有必要为旅行者保管行李。因而,作为导游,私家协助旅行者保管行李,供给保管服务,有必要稳重。
《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导游现已许诺协助邵女士看守皮包,因而一旦发作物品损坏或灭失的状况,只需危害发作可归责于导游,比方本案的皮包丢掉,虽然导游的保管是无偿的,但要证明导游本身无重大过失比较困难,所以导游有必要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此外,贵重物品的保管有必要事前阐明。旅客将行李物品交由导游保管时,应当事前阐明行李物品中是否存在贵重物品,并当面清点查验。《合同法》第375条也做出规则,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相关法令知识: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存放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许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许称为寄予物,交给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或许称为寄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