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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3:51
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准则,但也存在如下差异:
1、一般行政诉讼要求申述人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一般行政诉讼的成果是由当事人来承当的,即由原被告两边或许第三人来承当。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当诉讼的成果。
3、一般行政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许社会的大众利益。
4、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能够相应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力,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置诉讼权力,在其提申述讼后,只能退出诉讼,而不能请求撤回申述。
5、一般行政诉讼中诉讼是行政行为现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危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着的防备性质,即对公益的危害不需要实践发作,大众利益虽没有遭到实践危害,但只需依据一般理性人的判别,某行政行为在通过一守时间或某条件成果后,就将给社会公益形成实践危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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