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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9:46

发布部分: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告诉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分:《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已2004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二oo四年八月五日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化办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全市一切用人单位有必要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一切员工都有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工伤保险实施市(含城区)、县(市)两级统筹。中心、省属在黄石企业按现行办理体制参与市级统筹。第三条市、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所属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组织)担任承办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办理和待遇付出等详细作业。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卫生、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和健全安全出产责任制,采纳得力方法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损害。对安全出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作工伤事端或许作业病发作率在我市同职业最低的用人单位,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奖赏方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奖赏。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四)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献;(五)依法归入工伤保险的其它资金。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理方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作业若干事项的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办理暂行方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则履行。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坚持“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依照各职业事端危险和作业损害程度的类别,实施不同基准费率和起浮费率。不同基准费率规范按职业区分:市级统筹的一类职业费率为0.5%;二类职业为2%;三类职业为3%。职业区分以一级法人单位工商登记中首要经营范围为根据,详细职业危险区分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一年,按上述不同基准费率收取工伤保险费;从第二年起,在上述不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起浮费率。实施起浮费率的详细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销:(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后的日子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佐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二)工伤确定查询费(规范为不超越工伤保险基金的4%);(三)工伤防备费(首要用于训练和对防备工伤事端、作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赏,规范为不超越工伤保险基金的6%);(四)工伤劳作能力判定费(规范为不超越工伤保险基金的4%);(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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