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 法定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9:11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1020号
上诉 (原审原告)孙如一,女,1958年1月11日出世,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88号院。
托付署理人凌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胡X,女,1982年10月10月出世,全方挂号署理事务所员工,住址同孙如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合,男,1956年2月2日出世,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胡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连如,女,1956年3月3日出世,汉族,北京长城家具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址同孙建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托付署理人杨健,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果,男,1953年7月6日出世,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实验学校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后泥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利,女,1962年8月9日出世,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鼎街赵山宿舍7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敬淑颖,女,1931年9月9日出世,汉族,北京市第二机床厂退休工人,住址同孙建利。
托付署理人金铮,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如一因分家析产、法定承继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07年12月,孙建合、裴连如诉至原审法院称,咱们二人系夫妻关系。孙建合的父亲孙竹声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胡同购有14间房子并挂号的孙茂名下。通过文化大革命后,上述房子大部分被撤除,只留传有东房二间和西房三间。1981年,孙建合建西房一间。孙建果于1982年将东房拆走另行建房。咱们二人成婚后又别离于1986年、1993年、2005年和2006在院内建有东房四间、北房三间及南房一间,并将原有东厨房一间创新。现要示对父亲留传的西房三间依法承继。
孙建果诉称,父亲购房状况事实。我成婚后1982年将东房二间的资料拉走建房。该院内建房我没有参加,建房状况也不大清楚。要求分得我应当得到的产业比例。
孙如一、孙建利诉称,父亲留传的房子是爸爸妈妈的一起产业。1981年建房是母亲建的,其时咱们现已参加工作,和母亲一起生活,故建房也应当有咱们的比例。后母亲于1986年建东房一间。尔后所建房子也应当有咱们的比例。后母亲于1986年建东房一间。尔后所建房子均系母亲和孙建合夫妻一起缔造的。要求对全院房子行切割。
敬淑颖辩称,该院留传的东、西房均我和孙竹声的夫妻共有产业。1981年和1986年所建房子是我自行缔造的。尔后院内所建房子均系我与孙建合夫妻一起缔造的。赞同对全院房子进行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