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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索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7:24
1、一审法院否定医院供给的原始病历的真实性缺少现实依据
从依据学的视点而言,病历材料是记载医治其时医师对患者病况和临床体现调查、诊治情况的各种文字、符号、图表、印象、切片等材料的总和,直接来源于医治客观现实,属原始依据,医师是病历材料的合法书写者;转院证明系患者转院时医疗安排之间关于患者病况和医治情况的归纳性扼要介绍,本身不归于病历的组成部分,仅供其他医院作为诊治参阅。本案中的转院证明等传抄、转述自原始病历,属依据学上的传来依据,是直接依据,证明效能远远低于作为原始依据的病历材料。传抄、转述的进程本身就容易发作失误,依据法令规则,当原始依据与传来依据不共同时,假如没有其他具有法定证明效能的依据佐证支撑传来依据的话,只能确认原始依据的真实性。即本案中,因为缺少其他法定依据佐证,在转院证明与病历材料记载内容不共同的,应当以病历材料为准。
一审法院在断定中以为上诉人“…存在过后改写病历、推卸责任的或许…”,并以此确认转院证明记载的内容为真,这种估测性的确认办法本身便是差错的。法院确认的案子现实应当是确认的、有法定的依据支撑,决不能貌同实异。病历是国家法规、卫生部部门规章规则的,由医师书写、具有固定格局、由医院保管的具有合法位置的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的书写和修正都有着严厉的规则,因而,在没有依据证明病历为假时,病历的法定真实性勿庸置疑。
2、法院否定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缺少法令依据
医学上对疾病的诊治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进程,受多种要素的影响。因为个体差异的存在、疾病的特别性、以及医疗技能水平局限性等等要素的影响,同一种医治计划应用于不同患者,作用或许就不尽相同。因为医学专业纷繁复杂、学科很多、专业分科细,非本专业医师都很难对其他专业的问题做出正确点评,更不是某一本医学书籍所能包含的。审判人员关于医疗专业知识的了解掌握同样是有限的,与普通人并无不同,所以为了确保医疗案子的公平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令清晰规则应当由医学会安排很多专业人士对医疗事故危害补偿纠纷案子中医疗安排的医疗医治问题是否存在差错,以及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专业断定,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安排做出的断定结论具有法定的依据效能,在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景象下,任何人、包含审判人员都不能随意否定专业技能断定结论。
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广西医学会受人民法院托付安排进行了针对本例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两边当事人都参加了断定并进行了陈说,托付程序合法,断定程序合法。代表广西区域本专业最高临床医疗技能水平的专家在对医治现实、患儿病况以及两边当事人观念充沛了解后、经过共同评论做出终究了现实和责任确认,依据我国现行法令及司法解释的规则,该断定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认现实、差异责任的依据。审判机关的责任应当是依据断定结论阐明的现实和差异的责任份额,结合两边的依据,确认终究的数额。假如法院以为断定结论剖析不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能够要求断定安排进行弥补阐明,假如确有依据证明断定有法定无效景象的,应当进行从头断定。一审断定在没有具有法定依据效能的断定存在的情况下,自行关于广西医学会断定采用了因果关系别离的办法,采用了医疗安排有差错的部分,否定专家对该患儿呈现脑瘫其它要素的剖析定见,完全凭自己片面个人知道就自行揣度医院承当悉数差错责任。断定专家所提及的“体质要素”本身便是医学的专业用词,表明该患儿的体质与一般儿童不同,具有有异于其他儿童的特别性,断定结论所指的该患儿疾病开展快、病况严峻本身便是患儿有异于别人的特别之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会发作,其发作归于现代医学更是医师个人无法防备的,这是稍具医学知识的人都明晰的。但很惋惜,本案的审判人员却恰恰缺少这种知识,又不能虚心接受断定专家的专业确认,滥用了法令赋予审判人员的自在裁量权,这种确认是不客观、不科学、不负责任的。
3、一审法院没有差异疾病要素和患者本身体质、行为关于其现状影响问题
脑瘫发作的要素很多,如遗传、先天性要素、外伤、感染、医治要素等都是或许的影响要素,到目前为止有近1/3的脑瘫发作无法查明。从医学视点讲,胆红素脑病正告期患儿一般不会发作神经系统反常成果,本例患儿在上级区域医院出院记载显现,其时其胆红素脑病现已临床治好,在这种情况下,患儿应该不会再发作脑瘫成果。而患儿从出院后直至2002年6月19日到广西医科大学就诊前,半年时刻无任何就医记载,也无任何记载能够反映原告这半年的情况。而到半年后其再次就诊时现已存在脑积水的情况,这半年究竟发作了什么咱们现在无从知晓,不能扫除患者出院后因其他要素形成脑瘫成果发作的或许性存在。退一步讲,即使不扫除胆红素脑病和脑瘫间或许存在的因果关系,从原因力的视点而言,患儿脑瘫是其本身所患疾病,并非医院的诊治行为所能形成的。因为脑瘫前期干涉非常重要,干涉越早作用越好,患方主动出院以及不遵医嘱稳固医治、出院后半年内不就医、错失最佳医治时刻的行为对脑瘫成果的发作和程度影响更大。别的,广西医学会断定也清晰确认,该患儿情况与其本身疾病有关。即使医院及时采纳办法干涉,也不能完全防止病况开展的严峻成果,因而确认医院承当的是非必须责任而不是应当对患儿脑瘫成果承当悉数责任。一审法院疏忽了患者本身疾病和行为对成果的影响要素,断定医院承当悉数责任是不公平的,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是在患方后续医治病历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作出的,致使断定专家无法经过对患者各阶段的临床症状体现及查看成果,归纳剖析患儿脑瘫发作的或许影响要素。所以说,确认被告对患儿现状承当悉数责任不客观、不科学、不公平。
4、没有依照被告医疗安排实践的医疗技能水平对其行为进行点评。
我国现有医疗分为一、二、三级,等级越高代表医治水平越高。Y妇幼保健院是一个县一级医院,悉数医务人员只要40余人、床位17张,医治技能水平和设备有限,不能要求其具有与大医院相同丰厚的临床医治经历和水平。从对患儿的医治进程而言,患儿呈现生理性黄疸时予以调查处理契合医治标准,患儿病况呈现变化时予以对症医治,运用了能够激活肝酶的鲁米那,后来转院,这便是该院所能够供给的最全面的医治了,其他医治办法如蓝光和换血浆等不是医院不想进行,而是医院没有设备条件、没有才干进行,这便是我国的实践国情。患者挑选了这家医院就诊,就意味着挑选了与之相匹配的医治技能水平。要求一个一级医院具有三级医院的水平是不现实的。在点评宜州妇幼保健院的医治行为时,不该脱离其实践的医疗水平,看他是否到达已有医疗水平所能到达的最佳医治,假如都现已做到了,从某种意义而言,就不该当确认其有差错。
5、费用断定不合理,缺少依据支撑;一次性付出的给付办法缺少客观科学性,也不契合我国的实践国情。
法令责任的承当应当是在现实清楚的基础上,合法、合理的补偿。一审断定确认Y妇幼保健院承当总额高达218万元补偿费用,数额显着偏高且不合法,关于一个只要40余名医务人员、17张床位、年收入仅100余万元的县级医院而言,这笔费用很或许意味着这个致力于为广大人民群众供给底层医治服务的县级医院从此不再存在,那么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谁来确保呢更何况一审原告供给的依据存在严峻瑕疵,不同时期医疗费收据是一个时刻一次性补开的,与就诊时刻无法对应;且患儿已然现已评残,意味着其危害成果现已不可逆转,不能经过医治手法进步,而只能经过恢复办法防止继发变形的呈现,医治和恢复训练的准则、费用、地址是有着很大的差异的,且原告方没有就其后续医治问题供给有用依据,一审法院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清晰,依照每月4500元、共30年断定上百万元的后续医治费用显着缺少依据,并且一次性付出的付出办法显着不妥。
五、律师点评
断定结论的效能问题
人民法院在进行专门性问题处理时,因为审判人员专业知识的缺少,需求托付法定专业安排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断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此有清晰的阐明,此规则的意图为了确保案子客观、公平审理的需求。法定断定机关出具的断定结论归于依据中的书证,除非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的四种法定无效景象“1、断定安排或许断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断定资历的;2、断定程序严峻违法的;3、断定结论显着依据缺乏的;4、经过质证确认不能做为依据运用的其他景象”,不然该断定结论一般应当做为人民法院确认现实和差异责任的依据。关于有缺点的断定结论,法令规则能够经过“弥补断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不予从头断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依据,仅凭个人片面知道否定断定结论的做法是差错的。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审判机关的责任更多是依据专业断定结论,归纳剖析两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做出终究的断定;审判人员在不同案子处理进程中,应当正确运用法令赋予的自在裁量权,这样才干确保案子公平、客观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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