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移送、移交的案件,预收的诉讼费用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2:53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14条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移交、移交的案子,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承受案子的人民法院。
相关法令知识
浅析移交案子没有移交诉讼费问题的处理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或当事人提出的统辖异议成立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移交案子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十四条有清晰的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移交、移交的案子,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纳案子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厉依照《方法》规则履行,在移交统辖时不标准,只移交案子资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许单个法院将诉讼费交还当事人。承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时间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处理该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承受法院在与移交法院联络后,仍不能收到诉讼费用时,将案子退回给原受理法院;有的承受法院要求原告从头交纳诉讼费用,假如原告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则将该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因为法院之间移交存在的问题,使案子不能长时间审结,不只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力,也有损法院的形象。本文首要对上面两种做法进行剖析评论:
一、移交统辖的案子原告没有从头交纳诉讼费用责任,法院按撤诉处理没有法令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告诉》第二条规则,只要在当事人未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或许请求未获同意,逾期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才干对案子做按主动撤诉处理。本案是移交统辖案子,是现已在原受理法院依法立案的案子,当事人现已按规则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或办理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移交统辖实质上仅仅统辖的法院做了改变,不需要当事人再次立案,不属于新承受的案子,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告诉》第二条规则处理。因而,受移法院假如依然依照新收案子立案规则处理,告诉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显着不当,将移交统辖的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不符合法令规则。
二、移交统辖的案子应连同诉讼费用同时移交是移交法院应负责任。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原受理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有统辖权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在被移交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将当事人依法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交还该当事人缺少根据,承受案子的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到受移案子的法院从头交纳诉讼。在本案中,原受理法院不将诉讼费用移交给接纳法院,其做法不符合上述法令的规则,应认定为原受理法院移交资料不完全或许回绝移交诉讼费用,可视为案子未移交完好,接纳法院可以对移交案子不予承受,应将案子退回原受理法院。
综上,在移交统辖的案子中,假如原告不肯从头交纳诉讼费用的,而原受理法院又拒不移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接纳法院不能要求原告从头交纳诉讼费用,更不能对移交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而应当将该案子退回给原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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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移交案子没有移交诉讼费问题的处理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或当事人提出的统辖异议成立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移交案子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十四条有清晰的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移交、移交的案子,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纳案子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厉依照《方法》规则履行,在移交统辖时不标准,只移交案子资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许单个法院将诉讼费交还当事人。承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时间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处理该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承受法院在与移交法院联络后,仍不能收到诉讼费用时,将案子退回给原受理法院;有的承受法院要求原告从头交纳诉讼费用,假如原告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则将该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因为法院之间移交存在的问题,使案子不能长时间审结,不只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力,也有损法院的形象。本文首要对上面两种做法进行剖析评论:
一、移交统辖的案子原告没有从头交纳诉讼费用责任,法院按撤诉处理没有法令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告诉》第二条规则,只要在当事人未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或许请求未获同意,逾期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才干对案子做按主动撤诉处理。本案是移交统辖案子,是现已在原受理法院依法立案的案子,当事人现已按规则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或办理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移交统辖实质上仅仅统辖的法院做了改变,不需要当事人再次立案,不属于新承受的案子,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告诉》第二条规则处理。因而,受移法院假如依然依照新收案子立案规则处理,告诉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显着不当,将移交统辖的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不符合法令规则。
二、移交统辖的案子应连同诉讼费用同时移交是移交法院应负责任。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原受理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有统辖权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在被移交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将当事人依法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交还该当事人缺少根据,承受案子的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到受移案子的法院从头交纳诉讼。在本案中,原受理法院不将诉讼费用移交给接纳法院,其做法不符合上述法令的规则,应认定为原受理法院移交资料不完全或许回绝移交诉讼费用,可视为案子未移交完好,接纳法院可以对移交案子不予承受,应将案子退回原受理法院。
综上,在移交统辖的案子中,假如原告不肯从头交纳诉讼费用的,而原受理法院又拒不移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接纳法院不能要求原告从头交纳诉讼费用,更不能对移交案子按主动撤诉处理,而应当将该案子退回给原受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