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9:28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则了该罪的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权力人在追查损害人的刑事职责后,又以收效的刑事判定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九条的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律效力的裁判所承认的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可见,在先判定仅仅暂时革除一方当事人供给依据的职责,只需对方有相反依据存在,法院就必须对相反依据及在先判定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后对现实作出确定,而不能一概以刑事判定确定的现实为准。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损害纠纷案子中,关于在先刑事判定的检查确定应当留意以下几点:榜首,应当对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规范有精确的知道。一般以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规范,依照从严从高的准则,为完成人权保证,很多国家都把“扫除合理置疑”确立为刑事诉讼证明规范。我国学界现已根本摒弃了“客观真实说”,在选用“扫除合理置疑”的实质意义作为刑事证明规范上并无多大贰言,仅仅在详细表述上尚有不合。但是,由于证明职责机理的存在,使得刑事证明规范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不同的证明职责主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目标所须到达的证明规范也是不同的。这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据理论与实践中均有表现。笔者以为,在损害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待证现实适用不同的证明规范:
1.商业秘密权力存在的现实,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明规范,即“高度盖然性”规范。由于商业秘密罪损害的目标是别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民事权力),该权力依私法(民法)发生,并依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即便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改动商业秘密权的私权性质和确定规范。
2.对损害行为和结果的确定,选用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规范来确定。比方,民事诉讼中“类似加触摸”的推定办法,就不能照搬。在类似加触摸的状况下,尽管违法嫌疑人有很大的或许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与刑事证明要求的最大盖然性仍有适当距离。
第二,在审理损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子中,假如终究确定的现实与在先刑事判定确定的现实不一致的,应当差异以下不同状况处理:
1.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明规范,形成确定现实上的差异,这是正常的。比方,关于丢失数额的确定,因民事诉讼证明规范低于刑事诉讼证明规范,民事判定中承认的丢失数额或许高于刑事判定中承认的数额。再如,因依据证明力未到达刑事诉讼证明规范而未被刑事判定确定为违法的行为,仍有或许构成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行为。司法实践中现已呈现了没有被确定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仍构成民事侵权的事例。
2.刑事判定确定现实确有过错。一种景象是,由于民事诉讼中有新的依据,推翻了在先刑事判定确定的现实;另一种景象是,在先刑事判定自身有误,这种景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对法官事务素质要求高,而商业秘密案子的审理又较一般知识产权案子更为杂乱。依照我国现行的级别统辖规则,对知识产权纠纷案子实施会集统辖,由中级法院为一审,大多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事务庭。而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则由底层法院为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对口的事务部门是刑庭。从司法资源的安排上看,商业秘密刑事判定呈现误差有必定的必定性。从司法实践看,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的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进步。有的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从侦办、公诉至法院作出判定,从头到尾连涉案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也未作阐明或说不清楚。在审理商业秘密损害纠纷案子中发现在先刑事判定确有过错的,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级监督的途径,对过错的在先刑事判定予以纠正,防止呈现判定抵触的状况。
1.商业秘密权力存在的现实,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明规范,即“高度盖然性”规范。由于商业秘密罪损害的目标是别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民事权力),该权力依私法(民法)发生,并依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即便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改动商业秘密权的私权性质和确定规范。
2.对损害行为和结果的确定,选用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规范来确定。比方,民事诉讼中“类似加触摸”的推定办法,就不能照搬。在类似加触摸的状况下,尽管违法嫌疑人有很大的或许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与刑事证明要求的最大盖然性仍有适当距离。
第二,在审理损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子中,假如终究确定的现实与在先刑事判定确定的现实不一致的,应当差异以下不同状况处理:
1.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明规范,形成确定现实上的差异,这是正常的。比方,关于丢失数额的确定,因民事诉讼证明规范低于刑事诉讼证明规范,民事判定中承认的丢失数额或许高于刑事判定中承认的数额。再如,因依据证明力未到达刑事诉讼证明规范而未被刑事判定确定为违法的行为,仍有或许构成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行为。司法实践中现已呈现了没有被确定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仍构成民事侵权的事例。
2.刑事判定确定现实确有过错。一种景象是,由于民事诉讼中有新的依据,推翻了在先刑事判定确定的现实;另一种景象是,在先刑事判定自身有误,这种景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对法官事务素质要求高,而商业秘密案子的审理又较一般知识产权案子更为杂乱。依照我国现行的级别统辖规则,对知识产权纠纷案子实施会集统辖,由中级法院为一审,大多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事务庭。而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则由底层法院为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对口的事务部门是刑庭。从司法资源的安排上看,商业秘密刑事判定呈现误差有必定的必定性。从司法实践看,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的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进步。有的侵略商业秘密刑事案子,从侦办、公诉至法院作出判定,从头到尾连涉案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也未作阐明或说不清楚。在审理商业秘密损害纠纷案子中发现在先刑事判定确有过错的,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级监督的途径,对过错的在先刑事判定予以纠正,防止呈现判定抵触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