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5:36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逃逸行为”的不合法与不合理之处
《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由此可见,只需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这一情节的,就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起,《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景象之一,在事端发作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则的“逃逸”行为,因此,《解说》已清晰规则,“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科罪情节。这样的解说究竟是否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以为,《解说》把本来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正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显着归于越权解说。其不是在解说法令,而是在创制、修正法令,违背了我国刑法所规则的罪刑法定准则。理由如下:
(一)、《解说》不契合法令规则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交通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逝世的,……。”从该条咱们能够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至于形成多少重伤、逝世,形成多少公私产业丢失方可成为严峻交通事端,这需求有权机关的具体解说。从该条咱们还能够显着的发现,“逃逸小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含义,而不具有违法建立构成要件丰的作用。作为享有法令解说权的国家机关只有权解说什么是严峻交通事端,即清晰界定“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适受严峻丢失”的极限,而无权修正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把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说为科罪情节,显着修正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罪刑法定准则的严峻违背。
假如依照此解说辅导司法实践,就会把某些本来为一般交通事端的行为当作交通肇事罪来科罪处刑。也就是说,对这些损害社会的行为,本来用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制裁办法就能够到达阻挠和防备其社会损害性的作用,却用刑法上的极端严峻的赏罚来赏罚这种一般违法行为,那么,咱们会不由反诘一句:这样做契合刑法的谦抑性准则吗把这种行为上升到违法层面上来,值得吗
(二)、《解说》的这一规则不具有合理性
关于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在表达上是根本共同的,如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的发作,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己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为躲避法令追查而不依法报警、维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等。可见上述观念都以为“逃逸”是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后的一种畏罪潜逃行为,概言之,行为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可是,行为人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是逃逸行为。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以为: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不能成为违法构成上的要件,其只能成为量刑层面上的情节,所以《解说》又不具有合理性。
二、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
(一)、“逃逸行为”的概念
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行为人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在此知道的基础上,其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这句话首要包括两层意思:
1、客观上,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而不是一般交通事端;
2、行为人片面上现已知道到了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交通事端,且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其职责。
(二)、“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的原因
《解说》之所以把“逃逸”行为提升到科罪情节,是由于“逃逸”自身体现出必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损害性。交通事端发作后,行为人就负有“有必要当即泊车,当事人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陈述公安机关或许值班交通警察,听候处理”的责任。但行为人却不施行此责任,固执逃跑,反映了其片面上具有可非难的恶性;客观上,往往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形成损害社会成果的扩展,如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重伤、逝世,公私产业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形成丢失扩展等。然后,“逃逸”行为又体现出了其客观损害性。可是行为人的这种不施行法令、法规的规则责任的不作为行为,仅仅行为人罪后的体现,不具有科罪层面的点评含义。假如“逃逸”前,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受害性就不具有刑法上的点评含义,更说不上科罪的含义了。也就是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述,听讼网小编以为,《解说》将先行行为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施行的“逃逸”行为作为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来看,除少数特定的逃脱行为被规则为违法行为外,我国刑法尚没有对施行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后的畏罪潜逃行为独自规则为违法。假如以为对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那么咱们是否应该反诘一下:对行为人施行的任何违法行为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刑法没有明文将其规则为违法的前提下,其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充其量也仅是一个量刑情节。所以,依笔者之见,咱们应当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准则来解说法令。不然,就有或许法外科罪,不利于保障人权。
《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由此可见,只需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这一情节的,就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起,《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景象之一,在事端发作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解说》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则的“逃逸”行为,因此,《解说》已清晰规则,“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科罪情节。这样的解说究竟是否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以为,《解说》把本来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正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显着归于越权解说。其不是在解说法令,而是在创制、修正法令,违背了我国刑法所规则的罪刑法定准则。理由如下:
(一)、《解说》不契合法令规则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交通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逝世的,……。”从该条咱们能够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至于形成多少重伤、逝世,形成多少公私产业丢失方可成为严峻交通事端,这需求有权机关的具体解说。从该条咱们还能够显着的发现,“逃逸小行为”仅具有量刑层面上的含义,而不具有违法建立构成要件丰的作用。作为享有法令解说权的国家机关只有权解说什么是严峻交通事端,即清晰界定“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适受严峻丢失”的极限,而无权修正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院把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解说为科罪情节,显着修正了本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罪刑法定准则的严峻违背。
假如依照此解说辅导司法实践,就会把某些本来为一般交通事端的行为当作交通肇事罪来科罪处刑。也就是说,对这些损害社会的行为,本来用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制裁办法就能够到达阻挠和防备其社会损害性的作用,却用刑法上的极端严峻的赏罚来赏罚这种一般违法行为,那么,咱们会不由反诘一句:这样做契合刑法的谦抑性准则吗把这种行为上升到违法层面上来,值得吗
(二)、《解说》的这一规则不具有合理性
关于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在表达上是根本共同的,如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的发作,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有的学者以为“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己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为躲避法令追查而不依法报警、维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等。可见上述观念都以为“逃逸”是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后的一种畏罪潜逃行为,概言之,行为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可是,行为人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是逃逸行为。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以为: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不能成为违法构成上的要件,其只能成为量刑层面上的情节,所以《解说》又不具有合理性。
二、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
(一)、“逃逸行为”的概念
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行为人对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在此知道的基础上,其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这句话首要包括两层意思:
1、客观上,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了严峻交通事端,而不是一般交通事端;
2、行为人片面上现已知道到了自己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现已形成交通事端,且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其职责。
(二)、“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的原因
《解说》之所以把“逃逸”行为提升到科罪情节,是由于“逃逸”自身体现出必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损害性。交通事端发作后,行为人就负有“有必要当即泊车,当事人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并敏捷陈述公安机关或许值班交通警察,听候处理”的责任。但行为人却不施行此责任,固执逃跑,反映了其片面上具有可非难的恶性;客观上,往往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形成损害社会成果的扩展,如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重伤、逝世,公私产业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形成丢失扩展等。然后,“逃逸”行为又体现出了其客观损害性。可是行为人的这种不施行法令、法规的规则责任的不作为行为,仅仅行为人罪后的体现,不具有科罪层面的点评含义。假如“逃逸”前,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受害性就不具有刑法上的点评含义,更说不上科罪的含义了。也就是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述,听讼网小编以为,《解说》将先行行为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施行的“逃逸”行为作为构成违法的条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则来看,除少数特定的逃脱行为被规则为违法行为外,我国刑法尚没有对施行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后的畏罪潜逃行为独自规则为违法。假如以为对交通肇过后的“逃逸”行为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那么咱们是否应该反诘一下:对行为人施行的任何违法行为之后的“逃逸”行为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违法化点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刑法没有明文将其规则为违法的前提下,其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充其量也仅是一个量刑情节。所以,依笔者之见,咱们应当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准则来解说法令。不然,就有或许法外科罪,不利于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