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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服仲裁裁决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2:21
「事例」
员工李某因歇息度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作争议,当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判决对李某的裁定请求不予支撑。李某不服,考虑到假如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述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当即向法院申述。正在优柔寡断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后,某劳作确保部分通过仔细的检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向李某发出了《劳作确保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剖析」
要剖析为什么劳作确保部分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首先要清晰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述,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判决的活动。从上述界说不难看出,请求行政复议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和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裁定判决是不是详细行政行为呢?《劳作法》第81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劳作行政部分、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由劳作行政部分代表担任。”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建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裁定权并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其收效判决施行,三方联合处理劳作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裁定组织。
因而,尽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中有劳作确保部分的代表,尽管其主任由劳作确保部分的代表担任,尽管其办事组织设在劳作确保部分,可是能够必定地说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别的需求清晰的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之列。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
尽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能够必定的,可是因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裁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其裁定判决不能被以为是详细行政行为。依据上述剖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规模的规则,劳作确保部分对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在劳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实践中咱们常常碰到这样的状况,即当事人以为行政复议不收费无妨试一试,即便不能通过复议处理问题,也不会给自己形成什么丢失。
在这里咱们提示我们,在请求行政复议前,必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则的受案规模之列。假如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丢失的。以本案为例,依照《劳作法》的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而是测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检查决议都需求一个进程,需求必定的时刻做确保。假如这一进程超过了15日,必然影响到劳作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总归,各种争议的处理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规模内进行,了解这一点当事人才干及时、正确地处理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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