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5:04
躲避追缴欠悦罪,是指交税人成心违背税收法规,欠缴应交税款,并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躲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躲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相同,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假如侵略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本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违背税收法规,欠缴应交税款,并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有必要有欠税的现实。欠税现实是该罪赖以建立的条件要件,假如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躲避追缴。欠税是指交税单位或个人超越税务机关核定的交税期限,没有准时交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承认行为是否“欠税”时,有必要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需超越了法定的交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躲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现实。至于详细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则不尽一致,应依据详细的税收法规来承认。在考虑欠税现实的时分,有必要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仍是具有交税才干而成心拖欠。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答应的。所以,躲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状况,即成心拖欠。
2、行为人有必要有实践的躲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建立的要害所在,依据法律规则、躲避行为是专指搬运产业和藏匿产业,如搬运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产品、藏匿存货等,假如不是将产业搬运或藏匿,而是欠税人自己逃匿起来、则不构本钱罪。此处有必要清晰,行为人施行的“躲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定因果联络。即“躲避”便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施行的“躲避”行为在法定的交税期限届满今后,也便是具有了法律规则的“欠税”条件今后;有的行为是先搬运财物,然后欠税,这两种状况都不影响本罪建立。如在交税期内就能及时承认行为人搬运、藏匿产业,妄图躲避欠税,怎么处理呢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税务部分可令行为人供给交税担保;如其回绝,可对其采交税收保全办法。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违法意图,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成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经常发作的,关于具有交税才干而成心欠税者,税务机关可采纳强制办法,如经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产业抵缴税款。所以,只需欠税人具有适当数量的资金和产业,所欠税款是能够追缴的;但如行为人将资金和产业搬运、藏匿,所欠税款就难以追缴,给国家形成丢失。所以躲避追缴欠税罪是成果犯,只需形成“欠税无法追缴”的现实,才干建立该罪既遂,假如行为人虽然采纳了躲避的行为,但其搬运或隐镀的产业终究仍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本钱罪未遂形状。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规范,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成果犯,假如缺乏一万元,即使具有前述要素,也不构成违法,这儿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丢失数额,而非行为人搬运或藏匿的产业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践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有必要精确掌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分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彼此一致的,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罪的建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一起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差异的要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法律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本钱罪的主体。
依我国《刑法》第211条之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违法的,实施两罚制。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理解为阻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职责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躲避交纳应交纳款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行为人的成心不只表现为其对欠款应交税款的现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到达终究躲避交税的意图而成心搬运或许藏匿产业,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员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获取个人私益,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建立。
躲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相同,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假如侵略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本钱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违背税收法规,欠缴应交税款,并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有必要有欠税的现实。欠税现实是该罪赖以建立的条件要件,假如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躲避追缴。欠税是指交税单位或个人超越税务机关核定的交税期限,没有准时交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承认行为是否“欠税”时,有必要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需超越了法定的交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躲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现实。至于详细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则不尽一致,应依据详细的税收法规来承认。在考虑欠税现实的时分,有必要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仍是具有交税才干而成心拖欠。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答应的。所以,躲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状况,即成心拖欠。
2、行为人有必要有实践的躲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建立的要害所在,依据法律规则、躲避行为是专指搬运产业和藏匿产业,如搬运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产品、藏匿存货等,假如不是将产业搬运或藏匿,而是欠税人自己逃匿起来、则不构本钱罪。此处有必要清晰,行为人施行的“躲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定因果联络。即“躲避”便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施行的“躲避”行为在法定的交税期限届满今后,也便是具有了法律规则的“欠税”条件今后;有的行为是先搬运财物,然后欠税,这两种状况都不影响本罪建立。如在交税期内就能及时承认行为人搬运、藏匿产业,妄图躲避欠税,怎么处理呢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税务部分可令行为人供给交税担保;如其回绝,可对其采交税收保全办法。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违法意图,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成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经常发作的,关于具有交税才干而成心欠税者,税务机关可采纳强制办法,如经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产业抵缴税款。所以,只需欠税人具有适当数量的资金和产业,所欠税款是能够追缴的;但如行为人将资金和产业搬运、藏匿,所欠税款就难以追缴,给国家形成丢失。所以躲避追缴欠税罪是成果犯,只需形成“欠税无法追缴”的现实,才干建立该罪既遂,假如行为人虽然采纳了躲避的行为,但其搬运或隐镀的产业终究仍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本钱罪未遂形状。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规范,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成果犯,假如缺乏一万元,即使具有前述要素,也不构成违法,这儿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丢失数额,而非行为人搬运或藏匿的产业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践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有必要精确掌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分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彼此一致的,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罪的建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一起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差异的要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法律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交税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本钱罪的主体。
依我国《刑法》第211条之规则,负有交税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违法的,实施两罚制。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应当理解为阻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职责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躲避交纳应交纳款而不合法获利的意图,行为人的成心不只表现为其对欠款应交税款的现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到达终究躲避交税的意图而成心搬运或许藏匿产业,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员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获取个人私益,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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