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欺诈相关法律规定2019最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1:29
针对顾客经常被诈骗的行为,咱们国家有专门的顾客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是为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拟定的法令。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顾客诈骗相关法令规则最新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诈骗顾客的规则
(一)发布虚伪广告的法令职责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峻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伪宣扬,诈骗和误导顾客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伪宣扬的,按照广告法追查法令职责。从产品质量法视点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则作出照应,为冲击以虚伪广告宣扬诈骗顾客的行为供给了更有力的法令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伪仍规划、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悉数民事职责。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产品或许服务,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
一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顾客还可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伪 广告的广告主讨取加倍补偿。
(二)运营者要为诈骗行为付出加倍补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则:“ 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诈骗性危害行为规则的赏罚性补偿金准则。赏罚性补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付出超越其实践丢失的补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沛补偿其丢失的效果,关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用。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令规范中施行的是实践补偿准则,没有关于赏罚 性补偿的规则。《消法)所建立的赏罚性补偿准则,是对我国民事法令准则的进一步丰厚和完善。
(三)《消法》规则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依据《消法》的规则,加倍补偿适用于运营者供给产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也便是说,但凡运营者以诈骗行为危害顾客的利益,都要承当加倍补偿的职责。那么欺作行为怎么确定呢?
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选用伪造虚伪状况、歪曲事实、掩盖实在状况等手法施行诈骗别人的行为。诈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能够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儿所指的诈骗行为,归于民事法令领域内的诈骗行为,是指运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为。
(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则
《合同法》在“违约职责”中,专门设定了反诈骗条款。这是《合同法》对顾客权益维护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则:“运营者对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则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日常日子中,运营者诈骗顾客的行为不乏其人。虽然《消法》对此早就规则了加倍补偿, 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践适用的很少。《合同 法》明确规则了受诈骗能够适用《消法》,无疑给了顾客强有力的支撑, 尤其是关于产品房出售中的诈骗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令依据。根 据《合同法》的违约职责准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补偿实 际丢失和预期利益丢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则,而规则能够选用《消 法》,则加剧了运营者的职责。对顾客来说,当能够证明被诈骗时,能够 挑选职责方法,既能够适用加倍补偿,又能够适用合同违约职责,但两种赔 偿方法不能并用。虽然如此,顾客挑选了加倍补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持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补、重作,退货等。
《消法》公布后,呈现了买假索赔的“ 王海现象”,反应很大,关于打 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活跃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解时却宣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而不归于《消法》所维护的“顾客”,不应当取得加倍补偿。其实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由于顾客在购买产品时不管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背《消法》第二条的规则,一概应视为顾客。由于《消法》第二条中“ 为日子消费需求”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运营行为作区别,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说。何况,《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制顾客的购买动机,是针对运营者拟定的,只需运营者违背了这条规则,就构成诈骗,就要承当加倍补偿职责。还有一种观念以为:以索赔为意图的知假买假是不品德的,期望以品德的力气来规范商场,而实践上不法运营者的歹意诈骗已远离品德规范。不法运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一切的顾客,而“ 王海” 指向的仅仅这些运营者的诈骗行为。“ 王海” 用法令的行为来冲击不法运营者是品德的,而不法运营者才是不品德的。
面临巨大的商场,“打假”单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行, 国家拟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原意,便是把一部分“ 打假” 的权力交给 顾客,构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一起给顾客一些利益,给运营者相应的赏罚,能够调动起顾客“ 打假” 的活跃性。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讨取加倍补偿,是应当活跃发起和鼓 励的合法行为。
诈骗顾客的规则
(一)发布虚伪广告的法令职责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峻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伪宣扬,诈骗和误导顾客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伪宣扬的,按照广告法追查法令职责。从产品质量法视点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则作出照应,为冲击以虚伪广告宣扬诈骗顾客的行为供给了更有力的法令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伪仍规划、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悉数民事职责。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产品或许服务,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
一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顾客还可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伪 广告的广告主讨取加倍补偿。
(二)运营者要为诈骗行为付出加倍补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则:“ 运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诈骗性危害行为规则的赏罚性补偿金准则。赏罚性补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付出超越其实践丢失的补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沛补偿其丢失的效果,关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用。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令规范中施行的是实践补偿准则,没有关于赏罚 性补偿的规则。《消法)所建立的赏罚性补偿准则,是对我国民事法令准则的进一步丰厚和完善。
(三)《消法》规则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依据《消法》的规则,加倍补偿适用于运营者供给产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也便是说,但凡运营者以诈骗行为危害顾客的利益,都要承当加倍补偿的职责。那么欺作行为怎么确定呢?
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选用伪造虚伪状况、歪曲事实、掩盖实在状况等手法施行诈骗别人的行为。诈骗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能够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儿所指的诈骗行为,归于民事法令领域内的诈骗行为,是指运营者在供给产品或许服务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为。
(四)《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则
《合同法》在“违约职责”中,专门设定了反诈骗条款。这是《合同法》对顾客权益维护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则:“运营者对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则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日常日子中,运营者诈骗顾客的行为不乏其人。虽然《消法》对此早就规则了加倍补偿, 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以及举证困难等种种原因,实践适用的很少。《合同 法》明确规则了受诈骗能够适用《消法》,无疑给了顾客强有力的支撑, 尤其是关于产品房出售中的诈骗行为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令依据。根 据《合同法》的违约职责准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补偿实 际丢失和预期利益丢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则,而规则能够选用《消 法》,则加剧了运营者的职责。对顾客来说,当能够证明被诈骗时,能够 挑选职责方法,既能够适用加倍补偿,又能够适用合同违约职责,但两种赔 偿方法不能并用。虽然如此,顾客挑选了加倍补偿后,并不影响要求对方 持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补、重作,退货等。
《消法》公布后,呈现了买假索赔的“ 王海现象”,反应很大,关于打 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活跃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解时却宣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而不归于《消法》所维护的“顾客”,不应当取得加倍补偿。其实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由于顾客在购买产品时不管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背《消法》第二条的规则,一概应视为顾客。由于《消法》第二条中“ 为日子消费需求”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运营行为作区别,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说。何况,《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制顾客的购买动机,是针对运营者拟定的,只需运营者违背了这条规则,就构成诈骗,就要承当加倍补偿职责。还有一种观念以为:以索赔为意图的知假买假是不品德的,期望以品德的力气来规范商场,而实践上不法运营者的歹意诈骗已远离品德规范。不法运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一切的顾客,而“ 王海” 指向的仅仅这些运营者的诈骗行为。“ 王海” 用法令的行为来冲击不法运营者是品德的,而不法运营者才是不品德的。
面临巨大的商场,“打假”单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行, 国家拟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原意,便是把一部分“ 打假” 的权力交给 顾客,构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一起给顾客一些利益,给运营者相应的赏罚,能够调动起顾客“ 打假” 的活跃性。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讨取加倍补偿,是应当活跃发起和鼓 励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