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利属于谁权利怎样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9:49“现在从法院的状况来看,在知识产权胶葛里,触及到影视作品的胶葛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可是,许多问题跟咱们本来所了解的状况、跟法令的规则,好像间隔非常大,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咱们自己也觉得很困惑。比较扎手的有几个问题,比方影视片的署名问题,由于依照法令规则,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那么咱们首要就要界定,现在咱们的影视作品制片者是谁?由于署名各式各样,形形色色,就常常形成一个问题:究竟影视作品的权力人是谁?别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由于署名的人特别多,他们的权力怎么去分配。或许由于约好不清,或许由于没有约好,这就带来今后一系列的问题,比方说授权、答应等等。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问题。了解一门艺术的规则,了解这个职业的习气,是咱们正确地适用法令和处理胶葛的一个条件。”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在由中国文联、中国电影家协会、北京高法知识产权庭主办的影视著作权座谈会上如是说。在此次会议上,很多法令界、影视界人士就影视产品创造、制造、发行等环节中所触及的许多法令问题进行了评论。主办方介绍说,会议的缘起在于,一方面北京的法院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庭在处理影视著作权方面的案子时,遇到了一些难题,期望和影视界专家进行交流。另一方面,影视艺术家们也常常遇到著作权维护方面的困惑。所以,主办方应这两方面的需求,树立一个对话的渠道,让法令界和影视界直接碰头。在当天的评论中,很多影视界、法令界专家学者论述了自己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了解和观点,完成了陈锦川所说的“法官来也是想请各位专家学者来帮助,给咱们找到一个精确的界定,把法令的规则和实际的状况可以结合起来,使咱们对现在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包含创造和制造进程傍边的一些问题,布景的问题,都可以了解清楚,有助于咱们了解这样的一些状况,有助于咱们正确地查明现实,适用法令,做出相对正确的判别”的初衷。
树立清晰的署名标准
孙建红(华谊兄弟传媒集团法令顾问):拟定《著作权法》以及后来修正《著作权法》进程中,有关方面对影视职业的运作规则不了解,影视职业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修正的代表也没有充沛反映出其时的客观状况,因此在立法进程傍边,咱们没有反映署名权的实际状况,仅仅更多地学习了国外一些法条。后来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呈现了各式各样触及署名的问题,在立法规则和实践之间呈现了抵触。最主要的是表现在几种署名方法,便是现在所呈现的制片人,其间包含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与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则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力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抵触。就像电视剧《鹿鼎记》,后边署名为“联合摄制”的有四、五十家电视台,这是由于发行的需求,就搞了一个“联合摄制”,实际上这些单位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