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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1:49
1、保管人的职责
(1)给付保管凭据的职责。除非还有买卖习气,存放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 给付保管凭据。保管凭据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的建立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保管合同联系存在的凭据。
(2)保管保管物的职责。
其一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职责。保管人违背保管合同中的妥善保管职责,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当违约职责 。当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自身的侵权行为所形成的时,还发作侵权职责与违约职责的竞合。
其二是亲身保管保管物的职责。保管人须亲身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不得将保管职责转托给别人实行。
(3)不得运用或许可别人运用保管物的职责。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运用保管物, 也不能让第三人运用,但经存放人赞同或根据保管物的性质有必要运用(亦即保管物的运用归于保管办法的一部分)的景象在外。假如保管人未经存放人赞同,其运用也不为保管物的性质所必要,私行运用保管物或许让第三人运用保 管物的,则不管保管人片面上有无过错,均应向存放人付出适当的酬劳,以资补偿。酬劳的数额可对比租金规范核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运用之日起付出利息。
(4)风险告诉职责。指在呈现存放人存放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天然原因可能会失掉的风险景象时,保管人应告诉当事人。
(5)返还保管物的职责。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但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因为保管物为品种物,保管人得获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故而仅负以品种、质量、数量相同的物返还存放人的职责。返还地址一般应为保管地,保管人并无送交的职责,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存放人的职责
(1)付出保管费和归还必要费用的职责。
(2)奉告职责。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因为存放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因为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许瑕疵使保管人遭到危害的,存放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在保管人于合同建立时已知或应知保管物有发作风险的性质或瑕疵的状况下,存放人得革除危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过错而不知上述景象时,存放人仍不能免责,于此状况下,应适用过错相抵准则。存放人以保管人于合同建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管物有发作风险的性质或瑕疵而建议免责的,应负举证职责,因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第三人形成危害的,存放人也应负补偿职责,不过此种职责应为侵权职责,而非合同职责。
(3)声明职责。当存放人存放的物品为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存放人实行声明职责,并经由保管人检验或封存。存放人未尽声明职责的,保管人仅须依照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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