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6:40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纳有违商业道德或许不合法的方法去进行商场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杂行为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招摇撞骗,或许把别人的产品或服务套用在自己的身上,导致顾客误解,打乱商场秩序、危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许顾客利益的行为。那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杂行为包含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杂行为包含哪些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矩,下列行为均归于混杂行为:
(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力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法、维护规模作了专门规矩。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阻止,其立法意图是织造更紧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遭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备和制裁。因而,在法令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矩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分。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的确对别人注册商标形成危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查法令责任。
(2)与闻名产品相混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矩,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阻止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矩》,对维护闻名产品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矩。所谓“闻名产品”,是指在商场上具有必定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所谓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是指闻名产品独有的与通用称号有明显差异的产品称号。
法令、行政规章之所以对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进行维护,是因为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是权力人创造性劳动的效果,在运用过程中,权力人投入必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扬,才使其由普通产品成为闻名产品。别人私行制作、运用、出售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意图在于运用其杰出的产品诺言和必定的闻名度推销自己的产品或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其不正当特色是清楚明了的。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建议权力时,应当按照运用在先的准则予以确定。
(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企业称号及自然人个人的名字,是其具有者最具特征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称号权及名字权是受法令维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商场经营活动中,企业称号和生产经营者的名字是差异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历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名誉及商业诺言。别人若要运用(不管出于什么意图)有必要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赞同。私行运用行为不只侵略别人的合法在先权力,也是对顾客的诈骗,对商场竞争规矩的损坏。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阻止。
(4)假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依据有关法令和行政规章的规矩,我国质量标志首要包含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经过请求,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组织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明产品质量已达认证规范的一种标志。运用认证标志,可进步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赖度。未经认证而假造、冒用认证标志不只蹂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准则、使其形同虚设,并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产品流入商场,危及用户和顾客的生命或产业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峻违法行为予以阻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要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组织确定,方可取得并运用。假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诈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阻止。
产地称号是表明某项产品来历于某个国家或区域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色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络时,产地称号所反映的不只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络,一起还提醒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络。这时产地称号对产品质量而言不只具有象征性含义,还具有差异功用,因而遭到法令以及国际条约或许条约的维护,如《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关于原产地称号的规矩、《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舆标志的规矩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阻止“假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明显大于“原产地称号”而更挨近“地舆标志”。实践中,假如假造产地的行为不能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用阻止的话,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