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桥”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5:20
概要:从事滨海运送的船只在飞行途中与另一飞行船只发作磕碰。两边各承当对磕碰的过错职责后,滨海运送船只的所有人申述要求其所运货品的各所有人分摊一起海损。海事法院以为,船只磕碰形成的悉数丢失应由对磕碰负有过错职责的当事人承当补偿职责,本案的一起海损不成立,故驳回其诉讼恳求。[案情]原告:烟台银发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银发公司)。被告:秦皇岛市人防平战结合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被告:秦皇岛市供销合作社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被告:东莞市生产资料开发交易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1995年3月5日,银发公司与秦皇岛市物资收回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滨海运送合同,约好由银发公司所属的“龙桥”轮将秦皇岛市物资收回总公司的玉米、水泥等货品从秦皇岛港运至蛇口港。同年2月28日、3月7日和10日, 秦皇岛市物资收回总公司以其分支机构燕海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别离与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各签订了一份租船协议,约好承运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的水泥、玉米、豆粕、黄豆等货品,从秦皇岛港运至蛇口港。20日,“龙桥”轮在秦皇岛港装载黄豆、玉米、水泥、豆粕、玻璃等合计8,995.80吨后,驶往蛇口港。其间,人防办的3,900 吨袋装水泥载于第四舱,供销公司的670.16吨玉米载于第五舱底舱上部,585.38吨豆粕载于第二舱,生产资料公司的989.74吨黄豆载于第五舱舱底。24日2325时,当“龙桥”轮飞行至香港以东海面时,与一名为“NORTH FUTURE”的飞行船只相撞,“龙桥”轮左舷在肋骨位51-74处舷墙及支撑因之严峻歪曲,部分决裂, 其间一些甲板旁板和横梁亦被撕裂和严峻歪曲;左舷第五舱舷侧板坐落58-66处被撞曲折,裂开一约6200mm-6300mm的洞,海水很多涌入。25日, “龙桥”轮驶抵香港下尾湾锚地。依据香港海事处和我国船级社香港分社的要求,“龙桥”轮在香港水域进行了暂时修补,并于29日开端将第五舱的货品过驳至“新港1号”驳船,由“新港1号”船于4月5日运抵蛇口港。8日, “龙桥”轮由拖轮拖至蛇口港。16日,“龙桥”轮靠泊卸货,并于5月18日卸毕。 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载于“龙桥”轮的货品因船只进水或运送周期延伸,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龙桥”轮在蛇口港卸货期间,进行了补洞堵漏修补。银发公司恳求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分摊的一起海损丢失,均为“龙桥”轮发作磕碰后的救助、减载、修补等费用及由此发作的其他费用和丢失。1996年7月16日,银发公司与“NORTH FUTURE ”轮船东就磕碰职责达成协议,由银发公司承当40%的磕碰职责,“NORTH FUTURE”轮船东承当60%的磕碰职责。银发公司于1995年10月17日向海事法院提申述讼,称:银发公司在“龙桥”轮发作磕碰后为了船、货的一起安全,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发作了一起海损,恳求判令人防办分摊一起海损比例人民币140,000元, 供销公司分摊一起海损比例人民币217,000元,生产资料公司分摊一起海损比例人民币52,000元。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均辩论以为:按照调整国内滨海货品运送的有关法律规则,滨海货品运送承运人的职责准则是严厉的过错职责制,即只需承运人有过错,就要承当货损职责。本案事端是两条互动中的船只发作磕碰,银发公司在磕碰中有过错,故本案一起海损分摊的根底不存在。恳求驳回银发公司诉讼恳求,并承当相关的悉数费用。[审判]海事法院以为:本案海损事端是因银发公司所属的“龙桥”轮在飞行中与另一飞行船只发作磕碰所形成的,因船只磕碰形成的悉数丢失应由对磕碰负有过错职责的当事人补偿,不构成一起海损。银发公司建议一起海损,并恳求人防办、供销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分摊海损费用,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则,海事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