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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认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2:15

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使用,是指税务执法人员依据法令规则和办案经历,对依据资料进行审阅确定,并从而依据已确定的依据揣度案子现实的进程。依据的使用,首要包含对依据资料进行“三性”审阅和对不合法依据的扫除,以及对彼此抵触的依据之间证明力巨细的断定。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叙述依据的审阅确定办法:
(一)审阅确定依据的客观性
依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依据的现实有必要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想和虚拟的东西。税务机关有必要予以全面、客观地审阅确定。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依据的客观性:(1)依据构成的原因;(2)发现依据时的客观环境;(3)依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供给依据的人或许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是否存在影响依据客观性的其他要素。
(二)审阅确定依据的关联性
检查依据的关联性,也便是检查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是否存在着内涵的必定的逻辑关系。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依据证明的现实是否是本案发作的现实或条件;(2)依据是否是本案所构成的;(3)依据所能证明的目标是否是本案现实;(4)依据是否是本案发作进程中或本案导致的结果所发生的。
(三)审阅确定依据的合法性
税务机关检查依据的合法性,应当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1)依据是否契合法定方式;(2)依据是否依照法定职权获得;(3)依据的获得进程是否契合法定程序要求;(4)是否有影响依据效能的其他违法景象。
(四)不合法依据的扫除
依据《行政诉讼依据规则》第57条的规则,以下资料因不一起具有依据的“三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审阅进程中应当予以扫除:(1)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依据资料;(2)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据资料;(3)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正当手法获取的依据资料;(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以外或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构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依据资料;(5)被当事人或许别人进行技能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依据资料;(6)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7)以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获得的依据;(8)其他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依据资料。 应当留意的是,内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有更为严厉的要求,下列依据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依据;(2)被告内行政处罚进程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依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依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依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意味着,在税务行政处罚进程中,税务机关所搜集的契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相同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不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以上依据将得不到法庭的采信,将有或许因而导致依据不足或举证不能而败诉。
(五)依据的证明力判别
在对依据进行审阅确定进程中,假如呈现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契合法定条件的依据彼此抵触,就需要先对这些依据的证明力巨细作出判别,再依据证明力大的依据资料来证明案子现实,一般来说,可以依照以下准则别离确定:
(1)国家机关以及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2)判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许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证明力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5)原始依据证明力优于传来依据;(6)直接依据证明力优于直接依据;(7)其他证人证言证明力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依据证明力优于一个孤立的依据。
(六)安排依据链条,得出案子本相
依据可以反映案子现实的本相,但单个依据可以反映的仅仅是现实的部分,要全面真实地反映现实的悉数本相(当然,这儿所说的本相是指法令本相,任何一个案子,都不或许作到完全契合案子的真实情况,只需到达法令本相即可),就有必要有完好的依据链条,依据链要求确定的依据可以环环相扣、彼此印证,依据之间有着内涵的必定的逻辑关系,依据所证明出来的现实具有唯一性。对案子的现实证明,有必要到达每确定一个现实,都有相关依据证明(不需要证明的在外),不能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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