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转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6:54
关于酒类包装物来说它与其他包装物略有不同。那么在新管帐准则下酒类包装物押金流通税都有哪些账务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事例:某白酒出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于2007年10月出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出售收入10000元,别的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好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偿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通税计征比较特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出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以及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当期出售额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053号)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出产企业出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返还与管帐上怎么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出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依据上述规则,酒类(非啤酒、黄酒)出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一起又因为涉及到管帐制度和税法规则的不同要求,故这一管帐事项的管帐核算就显得比较杂乱,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办法进行概括并加以剖析:
一、第一种处理办法:
1、收取押金时,将应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出售费用”。
核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核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出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回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回收,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事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办法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回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出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回收,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事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办法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回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出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回收,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事务收入800
剖析:第一种办法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出售费用”,因不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根据酒类产品的出售行为并为确保包装物能顺畅回收发作的,故应将其计入“出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办法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因为出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形成的,而且不论今后交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出售额的一部分,故应伴随产品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因为现已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经营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事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办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彻底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回收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回收,将计提的流通税确以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除掉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事务收入。这种处理办法的理由为:管帐核算应遵从配比准则。配比准则着重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妥当期收入而发作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有必要是该项收入现已完成,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承认收入,故暂不该承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承认费用。这样才干坚持费用与收入在时刻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办法各有所测重,均有必定道理,实践中酒类出产企业的挑选也是不尽相同。笔者以为,对此类存在管帐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则前,只需企业出自好心,不论挑选上述哪种账务处理办法都不该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阔酒类企业注重的是,因为选取不同处理办法不只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赢利发作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事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挑选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办法。以下就三种处理办法争议的焦点进行剖析,并协助企业挑选最优的账务处理办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办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办法二和办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以为,将应交纳的流通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许形成应交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承认负债,从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剖析。如在本事例中,采纳第二种处理办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财物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轻视170元,第三种处理办法将导致负债被轻视370元。因而,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因为出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通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或许会给两边对账作业带来费事。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作时计入“出售费用”仍是“经营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通税金计入出售费用仍是经营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经营损益并无影响,但赢利表中“经营税金及附加”和“出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办法不同而呈现不同。笔者以为,企业出售产品收取押金本质上是企业的营销战略,是一项出售服务,由此发作的一切开销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出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事务的本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剖析报表后作出更恰当的财务预算计划。
争议焦点三:流通税是在计提时即确以为费用,仍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以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办法最主要的不同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以为费用。第三种处理办法在押金返还时再承认费用,其理由为管帐核算应遵从配比准则。笔者以为,在新管帐准则系统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承认费用,这样将防止因推迟承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添加,从而使企业取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管帐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改变就是将权责发作制上升到了管帐计量根底的位置,而不再是管帐核算的一条准则,一起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准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着重权责发作制而淡化配比准则。《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开销不发作经济利益的,或许即便发作经济利益但不契合或许不再契合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在发作时确以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交税责任,是实际发作的开销,未来不能发作经济利益,也不行交还,不契合确以为一项财物(比方“递延所得税财物”或许“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本质上看,可视为出售产品所发作的开销,故确以为交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公布前,大部分企业管帐人员十分着重配比准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交纳的流通税借方挂账,直到经营收入承认日,才同步结转确以为费用。赢利表上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发作额与同期的”经营收入“发作额之间有比较紧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施行后,如要严厉遵从新准则权责发作制优于配比准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而,企业应该尽早承认费用,以求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取得钱银时刻价值。
综上所述,因为采纳第一种账务处理办法更合理,一起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剖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阔酒类企业选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事例:某白酒出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于2007年10月出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出售收入10000元,别的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好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偿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通税计征比较特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出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以及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当期出售额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053号)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出产企业出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返还与管帐上怎么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出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依据上述规则,酒类(非啤酒、黄酒)出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一起又因为涉及到管帐制度和税法规则的不同要求,故这一管帐事项的管帐核算就显得比较杂乱,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办法,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办法进行概括并加以剖析:
一、第一种处理办法:
1、收取押金时,将应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出售费用”。
核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核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出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回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回收,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事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办法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回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出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回收,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事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办法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经营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回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出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回收,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事务收入800
剖析:第一种办法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出售费用”,因不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根据酒类产品的出售行为并为确保包装物能顺畅回收发作的,故应将其计入“出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办法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因为出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形成的,而且不论今后交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出售额的一部分,故应伴随产品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因为现已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经营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事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办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彻底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回收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回收,将计提的流通税确以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除掉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事务收入。这种处理办法的理由为:管帐核算应遵从配比准则。配比准则着重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妥当期收入而发作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有必要是该项收入现已完成,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承认收入,故暂不该承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承认费用。这样才干坚持费用与收入在时刻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办法各有所测重,均有必定道理,实践中酒类出产企业的挑选也是不尽相同。笔者以为,对此类存在管帐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则前,只需企业出自好心,不论挑选上述哪种账务处理办法都不该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阔酒类企业注重的是,因为选取不同处理办法不只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赢利发作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事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挑选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办法。以下就三种处理办法争议的焦点进行剖析,并协助企业挑选最优的账务处理办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办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办法二和办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以为,将应交纳的流通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许形成应交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承认负债,从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剖析。如在本事例中,采纳第二种处理办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财物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轻视170元,第三种处理办法将导致负债被轻视370元。因而,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因为出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通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或许会给两边对账作业带来费事。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作时计入“出售费用”仍是“经营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通税金计入出售费用仍是经营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经营损益并无影响,但赢利表中“经营税金及附加”和“出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办法不同而呈现不同。笔者以为,企业出售产品收取押金本质上是企业的营销战略,是一项出售服务,由此发作的一切开销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出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事务的本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剖析报表后作出更恰当的财务预算计划。
争议焦点三:流通税是在计提时即确以为费用,仍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以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办法最主要的不同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以为费用。第三种处理办法在押金返还时再承认费用,其理由为管帐核算应遵从配比准则。笔者以为,在新管帐准则系统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承认费用,这样将防止因推迟承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添加,从而使企业取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管帐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改变就是将权责发作制上升到了管帐计量根底的位置,而不再是管帐核算的一条准则,一起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准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着重权责发作制而淡化配比准则。《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开销不发作经济利益的,或许即便发作经济利益但不契合或许不再契合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在发作时确以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交税责任,是实际发作的开销,未来不能发作经济利益,也不行交还,不契合确以为一项财物(比方“递延所得税财物”或许“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本质上看,可视为出售产品所发作的开销,故确以为交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公布前,大部分企业管帐人员十分着重配比准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交纳的流通税借方挂账,直到经营收入承认日,才同步结转确以为费用。赢利表上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发作额与同期的”经营收入“发作额之间有比较紧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施行后,如要严厉遵从新准则权责发作制优于配比准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而,企业应该尽早承认费用,以求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取得钱银时刻价值。
综上所述,因为采纳第一种账务处理办法更合理,一起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剖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阔酒类企业选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