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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0:54

【案情】
2003年10月至11月间,萧山人蔡某来到兰溪与童某合谋出产冒充创可贴。经蔡某赞同,由童某联络租借兰溪某酒厂搁置厂房为加工窝点,并雇用了两名本地工人,开端出产冒充“邦迪”牌创可贴。在出产过程中,童某担任出产办理,蔡某担任出售,至2004年3月,两人共不合法出产“邦迪”牌创可贴400余箱(每箱为6000片创可贴),由蔡某售出300余箱,出售额合计40000元。据查,经美国强生公司答应,上海强生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享有运用“邦迪”牌商标的权力。
【法院审理】
案发后,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两万元。
【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则,所谓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指国家商标办理制度和别人商标专用权,违法对象是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施行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则,商标注册人能够经过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方法,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而运用其商标的行为。本罪只能由成心构成,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在未征得所有权人答应的情况下,成心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同一注册商标。本罪建立的条件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首要表现为如下景象:屡次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运营;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量较多,不合法获利数额较大;因冒充注册商标两次受行政处分,屡教不改等。实践中,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时,往往会牵连施行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时,假如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独自以本罪论处;假如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构成违法的,应当从一重罪处分,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本案中,蔡某和童某无视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未经强生公司答应,出产冒充“邦迪”牌创可贴400余箱,归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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