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0:58
[案 情]
青岛某公司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期间授权李某为代理人,担任在东营区域的装修事务。期间李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好了判决条款,工程完工后以出具欠据的方法与刘某进行了结算。因工程欠款迟迟未能付出,刘某依据欠据和合同书以青岛某公司为被请求人请求判决,索要工程款。后判决委追加李某为被请求人,并判决李某归还剩下工程款,青岛某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判决程序违法,选用依据不合法等理由请求吊销判决判决。
[审 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判决期间未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和东营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的有关规矩,程序违法。请求人的吊销理由妥当,遂作出判决,吊销判决判决。
[评 析]
本案触及两个法律问题在判决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评论价值:一、判决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本案中是被请求人)问题。二、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即判决协议对未签字当事人的效能问题。
一、判决程序中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规矩,在必要一起诉讼中,有必要一起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法,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请求追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驳回请求;请求契合法律规矩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据追加方法的不同别离作评述。
(一)判决庭不具有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判决作为处理胶葛的程序性机制与民事诉讼有相通之处,可是判决与诉讼仍有许多本质上的差异,不能生搬硬套诉讼法上的准则。
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其统辖权的获得不以当事人的赞同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也无权约好扫除司法统辖,所以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利介入私家胶葛。这种处理方法具有必定程度上的开放性,公权利能够依据审判的需求扩展诉讼的参与人。即便如此,出于对公民处分权的遵重,在一些特别的必要一起诉讼中,如承继案子、一起侵权案子仍着重遵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束缚公权利的运用。判决是一种处理民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无论是判决组织仍是暂时判决庭都具有民间性,对错官方的民间组织,这也是判决不同于司法权的底子之处。虽然在我国绝大多数当地的判决委员会仍由国家或当地财政予以扶持,但这并不能否定判决组织及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民间性质。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法院的职权之一,是司法权运作的成果,为法院独享。判决庭进行判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能强令第三方参与判决。一起,隐秘性也是判决的主要特点之一,强令第三方参与将使判决损失隐秘性。因而,判决庭并不具有自行决定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二)请求追加
判决过程中,若一方请求追加当事人,判决庭应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作出检查和判决。考虑请求人与被请求追加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判决协议,两者间的胶葛与正在进行的案子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正在进行的案子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参与判决是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是否违背隐秘性的要求。实际上,受理的依据一直离不开当事人判决的意思表明,无论是事前有协议仍是过后赞同。
详细到本案,需求确定合同中判决条款对代理人李某是否有拘束力;对未签字的青岛某公司是否有拘束力,仍是如判决判决所以为的对李某与青岛某公司都具有拘束力。确定的定论也是产生在判决期间又追加当事人的本源。上述几个问题能够归纳为,合同中判决条款对未签字方当事人的效能,加以评论。
二、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
合同中判决条款对未签字方当事人的效能是判决的开展在判决协议效能上的体现之一,即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判决的根底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是公认的观念。因为受1958年《纽约条约》和1985年《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判决法、判决规矩和有关世界条约都对判决协议有“书面”及“签署”要求,普遍以为书面的判决协议有必要经由当事人签署。假如对“书面”及“签署”作狭义解说,则判决协议仅对签署了判决协议的当事人有束缚力,一方当事人假如没有在书面的判决协议上签字,就不受判决协议的束缚。“只要判决协议的当事人才应该享有和承当判决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规矩,并受依据判决协议所作出的判决判决的束缚”。这成为传统的世界商事判决的准则之一。可是跟着世界经济和法学理论的开展,判决中的某些理论和准则也应年代的需求产生了新的改变。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便是体现之一,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再受传统的“签署”理论的束缚,而将其扩大到未签字方。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为“长臂判决协议”。怎么确定特定景象下判决协议的效能,不仅是商事判决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实践的一个新课题。
青岛某公司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期间授权李某为代理人,担任在东营区域的装修事务。期间李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好了判决条款,工程完工后以出具欠据的方法与刘某进行了结算。因工程欠款迟迟未能付出,刘某依据欠据和合同书以青岛某公司为被请求人请求判决,索要工程款。后判决委追加李某为被请求人,并判决李某归还剩下工程款,青岛某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判决程序违法,选用依据不合法等理由请求吊销判决判决。
[审 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判决期间未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和东营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的有关规矩,程序违法。请求人的吊销理由妥当,遂作出判决,吊销判决判决。
[评 析]
本案触及两个法律问题在判决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评论价值:一、判决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本案中是被请求人)问题。二、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即判决协议对未签字当事人的效能问题。
一、判决程序中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规矩,在必要一起诉讼中,有必要一起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与诉讼。追加当事人有两种方法,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请求追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驳回请求;请求契合法律规矩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依据追加方法的不同别离作评述。
(一)判决庭不具有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判决作为处理胶葛的程序性机制与民事诉讼有相通之处,可是判决与诉讼仍有许多本质上的差异,不能生搬硬套诉讼法上的准则。
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其统辖权的获得不以当事人的赞同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也无权约好扫除司法统辖,所以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利介入私家胶葛。这种处理方法具有必定程度上的开放性,公权利能够依据审判的需求扩展诉讼的参与人。即便如此,出于对公民处分权的遵重,在一些特别的必要一起诉讼中,如承继案子、一起侵权案子仍着重遵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束缚公权利的运用。判决是一种处理民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无论是判决组织仍是暂时判决庭都具有民间性,对错官方的民间组织,这也是判决不同于司法权的底子之处。虽然在我国绝大多数当地的判决委员会仍由国家或当地财政予以扶持,但这并不能否定判决组织及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民间性质。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法院的职权之一,是司法权运作的成果,为法院独享。判决庭进行判决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能强令第三方参与判决。一起,隐秘性也是判决的主要特点之一,强令第三方参与将使判决损失隐秘性。因而,判决庭并不具有自行决定追加当事人的权利。
(二)请求追加
判决过程中,若一方请求追加当事人,判决庭应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作出检查和判决。考虑请求人与被请求追加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判决协议,两者间的胶葛与正在进行的案子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正在进行的案子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参与判决是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是否违背隐秘性的要求。实际上,受理的依据一直离不开当事人判决的意思表明,无论是事前有协议仍是过后赞同。
详细到本案,需求确定合同中判决条款对代理人李某是否有拘束力;对未签字的青岛某公司是否有拘束力,仍是如判决判决所以为的对李某与青岛某公司都具有拘束力。确定的定论也是产生在判决期间又追加当事人的本源。上述几个问题能够归纳为,合同中判决条款对未签字方当事人的效能,加以评论。
二、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
合同中判决条款对未签字方当事人的效能是判决的开展在判决协议效能上的体现之一,即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判决的根底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是公认的观念。因为受1958年《纽约条约》和1985年《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判决法、判决规矩和有关世界条约都对判决协议有“书面”及“签署”要求,普遍以为书面的判决协议有必要经由当事人签署。假如对“书面”及“签署”作狭义解说,则判决协议仅对签署了判决协议的当事人有束缚力,一方当事人假如没有在书面的判决协议上签字,就不受判决协议的束缚。“只要判决协议的当事人才应该享有和承当判决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规矩,并受依据判决协议所作出的判决判决的束缚”。这成为传统的世界商事判决的准则之一。可是跟着世界经济和法学理论的开展,判决中的某些理论和准则也应年代的需求产生了新的改变。判决协议效能的扩张便是体现之一,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再受传统的“签署”理论的束缚,而将其扩大到未签字方。有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为“长臂判决协议”。怎么确定特定景象下判决协议的效能,不仅是商事判决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实践的一个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