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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3:06

养孙女可否代位承继养祖母遗产
【案情】
张女士独身一人,1984年收养养子张胜,张胜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青,2004年张胜不幸病逝。2009年张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张女士留有房子一栋,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以为张胜不是张女士亲生的,张青也和张女士无血缘联系,所以不能承继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承继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张青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张青虽与张女士无血缘联系,但她是张胜的亲生女,能够代位承继其养祖母的遗产。
【分岐】
养孙女可否代位承继养祖母的遗产?
榜首种观念以为,张青与张女士无血缘联系,不能承继张女士的遗产。张平作为张女士的弟弟应该以第二次序承继人的身份承继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念以为,张青作为张女士的养孙女,其父亲张胜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联系,因而能够代位承继张女士的遗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依据这个法条能够看出作为养孙女的张青与构成收养联系的祖母张女士之间的权力和责任与天然血亲的权力责任相同。
本案中被承继人是张女士,被代位承继人是张胜,代位承继人是张青,契合代位承继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六条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抚养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继;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抚养联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能够代位承继。因而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身份代位承继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承继其姐姐的遗产。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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