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的性质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3:20司法实践中,申述时效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法院和裁定机关的处理也常常有不一致的状况。调停裁定法不只规则了申述时效间断、间断,还将劳作法中引发争议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清晰规则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并将曾经的60日”改为了1年”。这一改变消除了旧法的含糊性,为实践中裁定机关与法院适用法令的一致奠定了根底。但裁定委员会常常以超越申述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劳作争议案子,这种做法或许混杂了申述时效的性质。
现在关于申述时效性质有这样几种观念:一、以为申述时效是除斥期间,以为超越了该期间,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驳回恳求,也就不会发动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实质上也就从程序上消除了当事人恳求裁定维护的权力。笔者以为,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首要适用于构成权,而且期限届满将导致权力自身消除。虽然该观念以为申述时效的届满并不导致当事人损失诉讼恳求权,其仍应遭到民法规则的两年诉讼时效的维护,但该观念陷入了自相矛盾的逻辑过错。假如劳作争议申述时效归于除斥期间,那么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实体权力理应消除,何来诉讼恳求权呢?何况,新法清晰规则了申述时效的间断、间断。故申述时效并非除斥期间。二、以为申述时效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而是与之并排的特别的裁定时效或期限,且该期限仅适用于裁定阶段。笔者以为,此种观念违反了劳作争议案子裁定前置程序的立法原意。裁定是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劳作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是为了将劳作争议案子及时快速处理在调停、裁定阶段,以使当事人免于讼累,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假如答应当事人在超出申述时效之后依然能获得诉讼时效的维护,则简单使裁定程序流于形式,违反立法初衷。何况,时效准则是针对当事人的权力自身而设定的,是为了催促其赶快行使权力,以保持既定法令关系的安稳,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设定。一个权力之上不能一起存在两种时效准则,法令规则裁定前置程序,并不是赋予当事人挑选程序的权力,而是强制性规则争议处理的两个过程;如答应两种时效一起存在,则当事人实际上(或许被逼)享有了挑选程序的权力,这是有违立法原意的。三、以为申述时效是消除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该观念以为诉讼时效与消除时效不一致,以为裁定时效的法令效力为义务人获得回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仅适用于裁定程序。笔者以为,依据引起时效发作原因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令作用不同,传统民法将时效区别为获得时效和消除时效;我国民法未规则获得时效准则,仅仅规则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则的诉讼时效类似于消除时效,其结果是如权力人不行使权力,其法令作用减损;且诉讼时效亦不能由法院自动适用。故该观念区别诉讼时效与裁定时效的依据并不建立;同理,也不能建议一种权力重复适用不同的时效准则。
笔者以为,申述时效是一种诉讼时效,是立法者对劳作法令关系的特别规则。以上三种观念都从维护劳作者利益动身,将申述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开来,并将二者一起适用,这样有违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程序的连贯性,也在事实上违反了裁定前置程序。申述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念,不只契合法理,也合理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1.申述时效是一种特别的诉讼时效。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清晰对申述时效进行了规则,为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一年,并对拖欠劳作报酬做了特别的规则。因为裁定程序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必经程序,而且第四十七条规则了一裁结局准则;可见,劳作争议案子在通过裁定后,有一部分案子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故此,假如裁定程序和司法程序适用法令不一致,例如答应存在两种时效准则,则在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造成了利益失衡,造成了裁定前置程序的紊乱和为难局势,这明显并非申述时效的立法目的。故在新法施行后,申述时效的诉讼时效性质现已清楚,立法者依据劳作法令关系的特别性,对劳作法中的时效问题做了特别规则,应当适用该特别的诉讼时效。一起,在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下,申述时效也应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