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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项基本原则的举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4:17

税法独立准则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不共同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法清晰了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独立于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这一规则简称税法独立准则。这一准则在税前扣除中的适用发作了税会差异,如薪酬、薪水开销、职工福利开销、事务招待费、非公益性捐献开销等涉税事项均会发作税会差异,企业这些涉税事项的财政管帐处理与税法规则不共同,需在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交税调整。为了和谐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法进一步清晰了税法独立准则的适用规范,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规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不清晰的,在没有清晰规则之前,暂按企业财政、管帐规则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则,对企业根据财政管帐制度规则,并实践在财政管帐处理上已承认的开销,凡没有超越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则的税前扣除规模和规范的,可按企业实践管帐处理承认的开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其应交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和15号布告第八条的规则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弥补解说。
首要体现出以下两点内容:
1.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共同的,可按企业实践管帐处理承认的开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应交税所得额。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共同首要有两种景象:一是税法规则了低限规范,企业的管帐处理不低于此规范归于契合税法规则;二是税法规则了高限规范,企业的管帐处理如不高于此规范归于契合税法规则。
2.企业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不共同的,仍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关于因税会规则不共同发作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均应进行交税调整,不触及适用15号布告第八条规则的问题。
例1
某企业2013年因违法运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管帐核算计入“经营外开销”。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则,罚款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在2013年度交税申报时,对计入损益的10万元罚款开销应进行交税调增处理,不触及适用15号布告第八条规则的问题。
税收规则企业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而交纳的罚款不得扣除,而管帐核算答应计入损益,这种差异归于因税收规则与管帐核算规则的扣除规范不同而构成的永久性差异。
例2
某企业置办一台核算机,该核算机计税根底为1.2万元,企业管帐核算按2年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3年,假定该核算机估计没有残值。每年税会差异及调整状况见文尾表格。
在该例的税务处理中,管帐核算与税收规则对核算机折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的总额相同,仅仅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构成暂时性差异。尽管第三年管帐核算未核算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仍应答应其当年扣除4000元。从本例看,税会暂时性差异并不适用15号布告第八条的规则。
权责发作制准则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施行法令)第九条的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权责发作制准则与收付完成制准则不同,这一准则要求以是否权归于当期,权归于当期的金额多少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承认计量规范,防止了以是否付出、是否获得发票等易被人为操作要素对税前扣除承认时刻和金额的影响。正确运用这一准则既能够保护企业的合法税收利益,也能够防止呈现税收方针缝隙。如:某企业2013年获得2011年发作的10万元设计费发票,2011年该企业享用高新技术企业15%减税的税收优惠,2013年不再享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25%的税率。依照权责发作制的准则,该笔设计费应扣除在2011年,发作抵缴1.5万元(100000×15%)税款的效应;如不按权责发作制的准则,将设计费扣除在2013年,则会发作抵缴2.5万元(100000×25%)税款的效应,下降企业的税收担负,呈现方针缝隙。
在税收实践中,对企业以前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追溯调整,均是适用权责发作制的准则。例如在稽察中,关于查看出以前年度少计收入、多计扣除、少缴税款等行为,均应按被查看年度企业适用的方针核算实践应纳所得税额。如被查看年度企业享用免征企业所得税,查看出当年因少计收入、多计本钱而调增的交税所得也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方针。又如企业在2013年补缴2010年因少计经营收入而应交纳的经营税,补缴的经营税应在其交税责任发作年度(2010年)扣除,而不是在税款交纳年度(201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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