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7:53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7号
原告SEB公司,住所地法国瑟隆热21260(SELONGEY-21260FRANCE9)。 法定代表人弗朗兹瓦·西多霍维兹,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秦开宗,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专利署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 托付署理人钱亦骏,该委员会外观申述处检查员。 托付署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检查员。 第三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南三公路。 原告SEB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的第3901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下称第3901号决议),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告诉第3901号决议的另一相对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爱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于2003年7月1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EB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秦开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钱亦骏、柴爱军到庭参与了诉讼。第三人新爱德公司经本院布告送达第三人参与诉讼告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针对原告SEB公司的第99306491.4号外观规划专利权(简称本专利),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第3901号决议,确定:专利法第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的恳求人别离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恳求专利的,专利权颁发最早恳求的人。 本专利与比照文件产品均为蒸锅,归于同类产品。从本专利视图查询,本专利产品全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组成。其间,锅盖是通明,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洼陷。锅体自上而下分四层,每层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其间榜首、三层是通明的,榜首层与第二层之间有一个带提梁的通明篦子,第二层是一个盘子,最下部的第四层仅可见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递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类似于眼形的区域和依纵向的长椭圆形,眼形区域内有圆形调理钮。 从比照文件视图查询,其产品全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组成。其间,锅盖是通明,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洼陷。锅体自上而下分三层,每层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其间榜首、二层是通明的,最下部的第三层仅可见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递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圆形调理钮。 将本专利与比照文件相比较,其各部分之间的形状、份额均相同,包含锅盖、锅体和底座及其上的调理钮。二者首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锅体在两个通明层之间还有一个带提梁的通明篦子和一个盘子。合议组以为与二者相同点比较,其不同点归于部分细微差别,尤其在异时异地查询,二者易引起一般顾客在视觉形象上的混杂,不易将二者在全体上差异隔,故本专利与比照文件归于附近似的外观规划。 相同的发明创造关于外观规划而言,是指两项外观规划相同或许附近似。 据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作出第3901号决议,宣告第99306491.4号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 原告SEB公司不服第3901号决议,向本院提起诉讼。SEB公司诉称:1、第3901号决议违背了无效案子检查的基本准则即恳求准则。无效宣告恳求人提出无效宣告恳求,所根据的法令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放下恳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恳求理由和法令根据,另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进行检查,违背了恳求准则。2、第3901号决议确定本专利与比照文件的外观规划附近似的判别是过错的。因为本专利和比照文件的蒸屉和锅盖都是通明资料制成,顾客在购买这种产品时,能够清楚地看到其内部结构,因而其内部结构自然是其外观规划的一部分。本专利的最上层蒸屉底板上设有与底板连为一体的提手,第二层蒸屉规划为专用于盛接蒸汽的凝结水的碗状,这是关于现有外观规划的有目共睹的改变,是本专利规划的“要部”,显着不同于比照外观规划。若异地查询,这种规划上的改变简单引起一般顾客的差异和留意。本专利与比照文件显着不附近似。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第3901号决议,康复原告的第99306491.4号外观规划专利权。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恳求人提出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其提交的根据是专利号为98323454.X的外观规划专利公报及专利号为98326884.3的外观规划专利公报。根据恳求人供给的根据1及恳求人的陈说,被告以为该根据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根据检查攻略中的依职权查询准则,将无效理由变更为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进行审理,并向两边当事人宣布检查告诉书。经比较,被告以为根据1与本专利归于附近似的外观规划,因而得出3901号决议中的定论。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成立,恳求法院保持第3901号决议。 经审理查明:本案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3月22日授权布告的、恳求号为99306491.4、名称为“蒸锅”的外观规划专利,其恳求日为1999年5月19日,优先权日是1998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为SEB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规划专利权,新爱德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恳求日之前,已有内容相同的外观规划专利恳求向我国专利局提出,而且在专利公报上揭露宣布,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应宣告无效。新爱德公司提交了2份根据, 专利号为98323454.X的外观规划专利公报,其在我国的专利恳求日为1998年7月20日,授权布告日是1999年7月7日。 专利号为98326884.3的外观规划专利公报,其在我国的专利恳求日为1998年11月19日,授权布告日是1999年6月30日。 本专利产品为蒸锅,从本专利的六个视图能够看出,本专利产品全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组成,锅盖、锅体是通明的。锅盖是向上兴起的,中部有椭圆形洼陷,锅盖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锅体自上而下分四层,每层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其间榜首、三层是通明的蒸屉,第二层是一个深盘,其深度到达第三层蒸屉的二分之一方位,榜首层与第二层之间有一个带提手的通明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径均与榜首层蒸屉相同,从蒸锅外观清晰可见,最下部的第四层仅可见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递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类似于眼形的区域和依纵向的长椭圆形,眼形区域内有圆形调理钮。(其外观规划见附图1) 共2页: 根据1的产品为电蒸锅,从其六个视图可见,其产品全体呈椭圆形柱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组成。其间,锅盖是向上兴起,中部有椭圆形洼陷。锅体自上而下分三层,每层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手,最下部的第三层仅可见两边各有一个椭圆形把的沿。锅体下面是底座,递上小下大的椭圆台状。上有圆形调理钮。根据1中阐明榜首、二层蒸屉是通明的,但未阐明锅盖是通明的。(其外观规划见附图2) 2002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作出第3901号决议,宣告第99306491.4号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 以上现实有第3901号决议、第98323454.X的外观规划专利授权布告复印件、本专利授权布告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说等根据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第98323454.X的外观规划专利是否与本专利归于附近似的外观规划进行了检查,并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作出了第3901号决议,故本案亦以此作为审理规模。 本专利产品为蒸锅,根据1产品为电蒸锅,二者归于附近似的产品。 将本专利与根据1相比较,其全体形状是相同的,均为椭圆形柱体,并都包含锅盖、锅体和底座及其上的调理钮。二者首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锅盖是通明的,锅体有四层,其间包含两层(榜首、三层)通明蒸屉,在锅体两边有四对把手,而根据1没有阐明其锅盖是通明的,锅体只要三层,其间包含两层通明蒸屉,在锅体两边有三对把手。本专利在两个通明蒸屉之间还规划有一层深盘,其深度直达第三层蒸屉的一半方位,从外部查询清晰可见,而且,深盘上有一个带提手的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径均与榜首层蒸屉相同,从蒸锅外部查询亦清晰可见。 检查攻略规则,关于表面运用通明资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查询到的其通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画和颜色,应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规划的一部分。本专利添加了一层深盘及带提手的篦子,而且因为本专利蒸锅的锅盖、蒸屉均为通明的,上述部位从其外部查询清晰可见,应该作为本专利外观规划的一部分。 本专利与根据1相比较具有显着不同。顾客在购买蒸锅产品时,其蒸锅的全体外形、蒸屉的层数、把手的数量、蒸屉的规划对顾客差异蒸锅产品起首要效果。本专利尽管与根据1的产品的外形均为椭圆柱体,可是蒸锅的层数、把手的数量及蒸屉之间添加的深盘和带提手的篦子是不同的,这些外观规划上的差异,足以致使顾客将两种产品差异隔,即便在异时异地查询,二者的差异亦足以引起一般顾客在视觉形象上的留意,极易将二者差异隔,故本专利与根据1是不相同也不附近似的外观规划。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二者是附近似的外观规划,并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宣告本专利无效是过错的。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1号决议确定现实及适用法令过错,应予吊销。原告SEB公司的诉讼恳求,有现实和法令根据,应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则,判定如下: 吊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1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 案子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担负(于本判定收效之日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SEB公司可在本判定书送达后30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定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海旗署理审判员李燕蓉署理审判员胡雪莹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董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