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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5:48

关于公司为个人承当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获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则,依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则,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付出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交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成果为“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职工承当的个人所得税开销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履行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核算方法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晰,雇主为雇员担负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归于个人薪酬、薪水的一部分。凡独自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职工承当的个人所得税,归于个人薪酬、薪水的一部分。那么薪酬、薪水在契合必定条件的前提下,听讼网小编以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当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只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当税款的行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我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我国)投资有限公司有牵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则,假如合同约好非居民企业获得所得应纳我国税金由我国企业承当,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括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答应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则审阅该项付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剖析来看,企业承当职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开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遇到的。假如合同约好明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笔者以为,企业为职工承当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听讼网小编对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8号的“凡独自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的了解是:榜首,企业为职工承当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有必要作为薪酬、薪水处理,以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薪酬、薪水或许需求进入本钱化项目,因而不能够直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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