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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含义是什么,构成重婚的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0:22
同居的意义
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日子寓居。俗称为饼居。
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证一夫一妻制准则而新添加的制止性规则。在适用这一制止性规则时,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1.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重婚的差异。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日子,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与那些应由品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差异。通奸是指两边或一方有爱人的男女,隐秘、自愿发作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爱人之外的人发作爱情。通奸、婚外恋都归于有悖社会主义品德的行为,一般由品德规范调整。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则归于婚姻法制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
3.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民事法令结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并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则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令结果和法令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居不等于重婚。重婚是指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成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是损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狗役。”在司法实践中,一起还能够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构成重婚的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许两边己存在有用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假如两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两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有必要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关于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吊销之前,仍归于有爱人的人,若与别人成婚,构成重婚。
2.有爱人者与别人成婚,包含两种方式:一是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这为法令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成婚挂号,但又与别人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日子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首要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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