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8:42
对现已签定劳作合同没有树立劳作联系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归于劳作争议?应该怎样处理?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我们具体介绍,欢迎阅览了解。
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而引发争议怎样处理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在用工之前签定了劳作合同发作争议的,不是劳作争议,能够自行经过洽谈,调停方法处理。
依据《深圳特区调和劳作联系促进法令》第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没有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则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提早告诉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不付出经济补偿,但应当付出劳作者为缔结和预备实行劳作合同而开销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没有用工,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和为缔结、预备实行劳作合同而开销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没有用工的,劳作者能够提早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