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代理合同(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6:19第8条 商标
甲方现在具有和运用的商标、图画、及其他符号,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赞同,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悉数或部分地运用或注册。即便甲方特别以书面赞同乙方按某种方法运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中止时,此种运用应随即中止并撤销。
关于上述权力,如发作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当即单方面撤销本协议并且不承当由此而发作的任何职责。
第9条 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因为人力不行抵抗事由,致使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任何拖延或无法实行本协议悉数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含: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役、封闭、禁运、扣押、战役要挟、制裁、骚乱、电力操控、制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操控的相似原因、或两边赞同的其它特别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端发作后_________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供给当地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件,证明不行抗力事端的存在。
第10条 裁定
凡有关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发作的悉数争论,两边应经过友爱洽谈处理。如洽谈不能处理,两边赞同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买卖裁定委员会按该会的裁定规矩进行裁定。裁定判决是结局的,对两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法向法院或其它组织请求改变。裁定费用由败诉一方担负,裁定判决还有规则者依照规则处理。
第11条 转让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赞同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则的任何权力和责任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清晰赞同,均属无效。
第12条 协议收效及其他
12.1 收效日期:本协议自两边签字之日起当即收效。
12.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弥补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两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收效。
12.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而设,不该约束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本质。
12.4 悉数协议:本协议系两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悉数协议和体谅。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则者外,曾经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确保,不管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两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两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平等效能。
12.6 政府买卖:本协议不适用于两边政府之间的买卖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到的买卖,亦不适用于易货买卖或招标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