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3:41从法令规则可以看出,刑法规则的自首有两种状况:
一、违法今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对这一点的了解,应该是:违法嫌疑人在作案后,自己主动、直接地投案,一起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确定为自首。这一规则,其间包含两点: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主动投案”作了解说: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尽管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并解说了应当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状况,下面别离讨论:
榜首、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嫌疑人违法后,并不逃跑,或逃跑后有痛改前非、承受赏罚之意,而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首行为,此条规则自首并不严格要求违法嫌疑人违法后主意向司法机关投案,而是扩展到向上述所罗列的三种状况,即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也视为投案自首。但这儿应留意不能做扩展解说,即违法嫌疑人假如投案的目标不是上述三种机关或个人,也不是司法机关,那么,不能确定其为自首。
第二、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电信投案的,应视为主动投案。这一规则是对自首的行为方法作出了扩展的解说。违法分子假如因病、因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身投案的,也可以以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方法完结投案自首。对这一规则的了解,应留意: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电信投案可以得以构成主动投案的条件,有必要是因违法分子本身有病、有伤或为了减轻违法结果这些客观状况而不能或不方便亲身投案的,才干视为主动投案。假如由于其他原因此不自行投案,则不能视为其契合自首对“主动投案”的要求,也就不能视为主动投案。
第三、违法嫌疑人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应视为主动投案。依据这一解说,违法嫌疑人并不在案,仅仅遭到司法机关或有关安排的盘查、教育后,即主动告知其罪过,应视为主动投案。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有些违法嫌疑人在因形迹可疑而遭到有关安排或司法机关的盘查、教育后,出于主动投案心思或出于惊骇,以为自己的罪过已被司法机关或有关安排把握的心思而主动告知了自己的罪过,而实际上司法机关或有关安排并没有把握其违法事实,则违法分子的行为即契合刑法对自首的条件要求,应视为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