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扎胎盗窃会被怎样判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6:41
高速公路扎胎偷盗属何罪
案情
2004年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吕某(均已判定)带着木棍、扎胎器窜至京珠高速公路汤阴段,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换胎,然后趁机获取车上金钱。其间,2004年8月20日夜,从豫H-52630货车上获取现金2000余元、8250型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2004年8月21日夜,从一辆大货车上获取现金700余元。2004年8月22日清晨,在黑D-48238货车上偷盗时,被车主发现,两边发作扭打,未获取金钱。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选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后再偷盗资产,其扎胎仅仅偷盗的一种手法,构成偷盗罪,第三次偷盗时被车主发现,两边发作扭打,其行为由偷盗转化为掠夺(未遂),应以偷盗罪和掠夺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屡次在高速公路上,且是晚上,用扎胎器随意扎破路人车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契合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某的意图是为了偷盗,但其施行的办法冒犯了三个罪名,即偷盗罪、掠夺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分,即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
听讼小编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运用除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办法,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公私产业严重损失,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大多是持听任情绪,归于直接成心。本案中,刘某的意图是为了偷盗资产,片面上并无损害公共安全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其选用的偷盗手法是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扎胎器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的办法获取资产;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由于车辆轮胎被扎破,有可能发作撞车和交通事故,足以给任何一个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人身损伤或产业损害的风险。尽管刘某片面动机是偷盗资产,但其在客观上选用的手法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在片面上关于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采取了听任情绪,出于直接成心。
二、刘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违法的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与意图行为或原因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罪名的状况。牵连犯的两个特征:一有必要是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了其他罪名;二是在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冒犯了三个罪名,及偷盗罪、掠夺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出于偷盗意图,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扎胎器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的办法获取资产,其行为能够给任何一辆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风险,尽管其意图行为构成偷盗罪,而手法行为却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归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的牵连。
三、依据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处分”,即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是“从一重罪处分”,即按数罪中的重罪处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冒犯了三个罪名,其构成偷盗罪,偷盗的数额总共在3000元左右,刑期在三年以下;其第三次偷盗转化成掠夺,构成掠夺罪,因未实践劫取到资产,也未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成果,应认定为违法未遂,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违法未遂,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其又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属违法既遂,不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在三种罪中,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处分较重,故应按照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科罪。
综上,应当对刘某以风险办法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案情
2004年8月,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吕某(均已判定)带着木棍、扎胎器窜至京珠高速公路汤阴段,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换胎,然后趁机获取车上金钱。其间,2004年8月20日夜,从豫H-52630货车上获取现金2000余元、8250型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2004年8月21日夜,从一辆大货车上获取现金700余元。2004年8月22日清晨,在黑D-48238货车上偷盗时,被车主发现,两边发作扭打,未获取金钱。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选用扎胎器将过往车辆的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后再偷盗资产,其扎胎仅仅偷盗的一种手法,构成偷盗罪,第三次偷盗时被车主发现,两边发作扭打,其行为由偷盗转化为掠夺(未遂),应以偷盗罪和掠夺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屡次在高速公路上,且是晚上,用扎胎器随意扎破路人车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契合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某的意图是为了偷盗,但其施行的办法冒犯了三个罪名,即偷盗罪、掠夺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分,即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
听讼小编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运用除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办法,形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许公私产业严重损失,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片面方面由成心构成,大多是持听任情绪,归于直接成心。本案中,刘某的意图是为了偷盗资产,片面上并无损害公共安全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其选用的偷盗手法是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扎胎器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的办法获取资产;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由于车辆轮胎被扎破,有可能发作撞车和交通事故,足以给任何一个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人身损伤或产业损害的风险。尽管刘某片面动机是偷盗资产,但其在客观上选用的手法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在片面上关于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采取了听任情绪,出于直接成心。
二、刘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违法的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与意图行为或原因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罪名的状况。牵连犯的两个特征:一有必要是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了其他罪名;二是在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冒犯了三个罪名,及偷盗罪、掠夺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出于偷盗意图,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扎胎器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扎破,迫使车辆泊车的办法获取资产,其行为能够给任何一辆途经此处的车辆带来风险,尽管其意图行为构成偷盗罪,而手法行为却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其归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即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的牵连。
三、依据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处分”,即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是“从一重罪处分”,即按数罪中的重罪处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冒犯了三个罪名,其构成偷盗罪,偷盗的数额总共在3000元左右,刑期在三年以下;其第三次偷盗转化成掠夺,构成掠夺罪,因未实践劫取到资产,也未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成果,应认定为违法未遂,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违法未遂,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其又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属违法既遂,不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在三种罪中,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处分较重,故应按照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科罪。
综上,应当对刘某以风险办法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