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3:49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合同检查意见书(典范)
华浩律合审字()第007号
致:****公司
自: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使***、***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仔细审慎的检查,现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力,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准则,根据本法令意见书出具日曾经现已发作或存在的现实和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则,出具如下法令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检查意见书》的首要法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造商场办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造监督办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二、合同检查的首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用、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沛维护、合同的方法是否合法、齐备等。
三、合同检查遵从的基本准则
(一)合法性准则
包含合同主体、内容和方法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有必要具有与签定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好的详细内容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缔结的方法契合法令、法规的要求。
(二)实在性准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非为合同一方诈骗、钳制、乘人之危、严重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歹意勾结所为。
(三)齐备性准则
依照合同的性质,确认合同条款有无遗失,各条款内容是否详细、清晰、切实可行。防止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略、笼统、准则,给实行带来困难,为胶葛埋下危险。
(四)标准性准则
检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确认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对立、词义含糊不清及简单引起误解、发生歧义的语词,保证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正准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的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首要问题及法令根据
(一)本合同属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造工程分包合同,而非 “劳务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称号与内容不一致时怎么确认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则:当事人签定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清晰、标准的称号,但合同约好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称号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好的权利义务内容确认合同的性质,然后确认合同的实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而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揽方法)来看,其应属建造工程分包合同,而非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