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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作作品的保护期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8:42
怎么确认协作著作的维护期?
协作著作是由两个人以上一起创造的著作,在一般情况下,它的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鉴于协作作者的年纪有长幼之别,寿数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著作创造者的宣布权、财产权的维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终逝世的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则。也即关于协作著作,应以最终一个逝世的作者为基准确认维护期。这一做法,也是国际上的常规。世界上许多国家确认协作著作维护期,均以协作作者中最终一个逝世者的有生之年为基准,再加上其逝世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则,协作著作的作者身后维护期从协作作者中的一个作者(即第一个逝世的作者)逝世时起算。《伯尔尼条约》规则,协作著作作者身后的维护期,应从协作作者中最终逝世者逝世时算起。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协作著作能够切割运用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依据这项规则,协作作者对协作著作能够切割运用的部分独自行使著作权时,不适用协作著作维护期的一般规则,而应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身后五十年的方法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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