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8:46
发布部分:国家国有资产办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企发〔1997〕32号国务院有关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办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办理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办理局: 为了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保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咱们拟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标准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陈述咱们。 附件: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标准定见 2、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略) 国家国有资产办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标准定见 榜首条 为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清晰国有股股东的权力、职责和职责,根据《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拟定本标准定见。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办理部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则承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组织、部分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股股东包含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实行股东职责和承当相应职责。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办理功能与运营功能分隔的准则,对政府部分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活跃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持有。 第五条 公司的国有股份额分为肯定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国家肯定控股的公司,国有股份额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份额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榜首大股东。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求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六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平等权力; 二、派遣股东代表到会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则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陈述,监督公司出产、运营和财务办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按照所持股份份额收取股利及其它分配方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侵略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停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份额分得剩下产业; 九、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行使股权,任何组织、个人无权掠夺或约束。 第八条 国有股股东应派遣国有股股东代表到会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