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伪证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3:30
律师在为自己的辩解人进行搜集根据的时分,为了对自己的辩解人有利或许会做一些伪证,律师伪证是犯法的行为,一旦她们做伪证的行为被发现后肯定是会遭到相应的处分,下面听讼网为你介绍律师做伪证刑事判定书范本。
律师做伪证刑事判定书范本
(2014)海刑初字第14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男,1963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拘押,因涉嫌伪证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拘捕。现拘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伪证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王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宁波xx数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公司)与教育部教育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协作,联合研制教育产品。2007年7月3日,宁波xx公司在北京全资注册建立了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担任出售宁波xxx公司出产的数字试验设备。蒙×(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被教仪所派往北京xx公司任总经理。
2009年1月,北京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与北京xx公司签定政府收购合同、追加设备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密云项目),约好密云教委向北京xx公司收购总价分别为1498862.2元人民币、1416445元人民币的数字试验室设备。两份合同所附设备清单中均无外购电脑。蒙×向北京xx公司谎报需求外购电脑,并向北京xx公司供给了与同方公司签定的虚伪电脑购销合同,诈骗北京xx公司付出货款,之后经过将部分货品倒卖或直接找邯郸鼎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扣除税点后换现金的方法将货款人民币1211841元据为己有。
为掩盖密云项目违法现实,蒙×与被告人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总经理于×假造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协作协议,谎报北京xx公司系北京xx公司密云项目代理商,于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4月6日间,蒙×运用其个人账户分三次将协作款合计人民币1128477.2元转入北京xx公司。
2011年4月29日,蒙×职务侵占一案被立案侦办,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于×向公安机关供给虚伪证言,证明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有协作协议,北京xx公司协助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中标,收取了蒙×付出的协作费。
2013年1月11日,在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经过蒙×的辩解律师向法庭供给了虚伪的2009年1月19日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定的,《协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好:北京xx公司担任项目运作、收回货款、和谐与密云县教育局、校园的联络等一些事物性作业,北京xx公司交给北京xx公司合计人民币1167940元。为核实该份协作协议的真实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屡次联络被告人于×承受问询,并奉告其应当照实供给根据及作伪证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于×先采用口头容许配协作证,后又以不接听电话或手机关机等方法拒不配协作证,目的藏匿蒙×构成职务侵占的罪证。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在本市海淀区姑苏桥长远天地大厦A2座10层1012室北京xx公司被公安机关捕获。
针对上述指控现实,公诉机关向本院供给了相关根据,以为被告人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于×科罪处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及罪名不持贰言。被告人的辩解人当庭宣布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于×体现一向杰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才走上违法路途,现认罪情绪好,其家庭困难期望法院对被告人于×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宁波奇xx数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公司)与教育部教育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协作,联合研制教育产品。2007年7月3日,宁波xx公司在北京全资注册建立了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担任出售宁波xx公司出产的数字试验设备。蒙×(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被教仪所派往北京xx公司任总经理。
2009年1月,北京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与北京xx公司签定政府收购合同、追加设备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密云项目),约好密云教委向北京xx公司收购总价分别为1498862.2元人民币、1416445元人民币的数字试验室设备。两份合同所附设备清单中均无外购电脑。蒙×向北京xx公司谎报需求外购电脑,并向北京xx公司供给了与同方公司签定的虚伪电脑购销合同,诈骗北京xx公司付出货款,之后经过将部分货品倒卖或直接找邯郸鼎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扣除税点后换现金的方法将货款人民币1211841元据为己有。
为掩盖密云项目违法现实,蒙×与被告人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总经理于×假造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协作协议,谎报北京xx公司系北京xx公司密云项目代理商,并在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4月6日间,蒙×运用其个人账户分三次将协作款合计人民币1128477.2元转入北京xx公司。
2011年4月29日,蒙×因职务侵占一案被刑事立案侦办,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于×向公安机关供给虚伪证言,证明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有协作协议,北京xx公司协助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中标,并因而收取了蒙×付出的协作费。
2013年1月11日,在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于×经过蒙×的辩解律师向法庭供给了一份虚伪根据,该根据为2009年1月19日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定的《协作协议》。该协议约好:北京xx公司担任项目运作、收回货款、和谐与密云县教育局、校园的联络等一些事物性作业,北京xx公司为此交给北京xx公司合计人民币1167940元。为核实该份协作协议的真实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屡次联络被告人于×承受问询,并奉告其应当照实供给根据及作伪证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于×采用先以口头容许配协作证,后又不接听电话或手机关机的方法拒不配协作证,目的藏匿蒙×构成职务侵占的罪证。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在本市海淀区姑苏桥长远天地大厦A2座10层1012室北京xx公司邻近被公安机关捕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于×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和辩解、证人蒙×、袁×、李×1、张×、王×1、周×、王×2、独×、白×、李×2等人的证言、密云县教委中学理化生数字试验室设备室设备项目政府收购合同及追加合同、GQY订购合同及备货清单、银行进账单、转款证明、增值税发票、记账凭据、文检鉴定书、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任职证明、密云教委托付中招世界投标有限公司就密云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协作协议、2013年1月11日海淀法院审理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庭审笔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作业阐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业阐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根据。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对上述根据没有贰言。上述控方根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依法调取,方式、来历合法,内容彼此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于×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络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藏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惩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犯有伪证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于×本次违法系初犯,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分。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本院酌与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于×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衣x
律师做伪证会遭到什么处分,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听讼网律师进行讨论。
律师做伪证刑事判定书范本
(2014)海刑初字第14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男,1963年1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拘押,因涉嫌伪证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拘捕。现拘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伪证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王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宁波xx数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公司)与教育部教育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协作,联合研制教育产品。2007年7月3日,宁波xx公司在北京全资注册建立了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担任出售宁波xxx公司出产的数字试验设备。蒙×(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被教仪所派往北京xx公司任总经理。
2009年1月,北京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与北京xx公司签定政府收购合同、追加设备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密云项目),约好密云教委向北京xx公司收购总价分别为1498862.2元人民币、1416445元人民币的数字试验室设备。两份合同所附设备清单中均无外购电脑。蒙×向北京xx公司谎报需求外购电脑,并向北京xx公司供给了与同方公司签定的虚伪电脑购销合同,诈骗北京xx公司付出货款,之后经过将部分货品倒卖或直接找邯郸鼎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扣除税点后换现金的方法将货款人民币1211841元据为己有。
为掩盖密云项目违法现实,蒙×与被告人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总经理于×假造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协作协议,谎报北京xx公司系北京xx公司密云项目代理商,于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4月6日间,蒙×运用其个人账户分三次将协作款合计人民币1128477.2元转入北京xx公司。
2011年4月29日,蒙×职务侵占一案被立案侦办,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于×向公安机关供给虚伪证言,证明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有协作协议,北京xx公司协助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中标,收取了蒙×付出的协作费。
2013年1月11日,在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经过蒙×的辩解律师向法庭供给了虚伪的2009年1月19日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定的,《协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好:北京xx公司担任项目运作、收回货款、和谐与密云县教育局、校园的联络等一些事物性作业,北京xx公司交给北京xx公司合计人民币1167940元。为核实该份协作协议的真实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屡次联络被告人于×承受问询,并奉告其应当照实供给根据及作伪证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于×先采用口头容许配协作证,后又以不接听电话或手机关机等方法拒不配协作证,目的藏匿蒙×构成职务侵占的罪证。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在本市海淀区姑苏桥长远天地大厦A2座10层1012室北京xx公司被公安机关捕获。
针对上述指控现实,公诉机关向本院供给了相关根据,以为被告人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于×科罪处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及罪名不持贰言。被告人的辩解人当庭宣布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于×体现一向杰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才走上违法路途,现认罪情绪好,其家庭困难期望法院对被告人于×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宁波奇xx数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xx公司)与教育部教育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协作,联合研制教育产品。2007年7月3日,宁波xx公司在北京全资注册建立了北京xx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担任出售宁波xx公司出产的数字试验设备。蒙×(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被教仪所派往北京xx公司任总经理。
2009年1月,北京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与北京xx公司签定政府收购合同、追加设备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密云项目),约好密云教委向北京xx公司收购总价分别为1498862.2元人民币、1416445元人民币的数字试验室设备。两份合同所附设备清单中均无外购电脑。蒙×向北京xx公司谎报需求外购电脑,并向北京xx公司供给了与同方公司签定的虚伪电脑购销合同,诈骗北京xx公司付出货款,之后经过将部分货品倒卖或直接找邯郸鼎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扣除税点后换现金的方法将货款人民币1211841元据为己有。
为掩盖密云项目违法现实,蒙×与被告人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总经理于×假造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协作协议,谎报北京xx公司系北京xx公司密云项目代理商,并在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4月6日间,蒙×运用其个人账户分三次将协作款合计人民币1128477.2元转入北京xx公司。
2011年4月29日,蒙×因职务侵占一案被刑事立案侦办,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于×向公安机关供给虚伪证言,证明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有协作协议,北京xx公司协助北京xx公司在密云项目中中标,并因而收取了蒙×付出的协作费。
2013年1月11日,在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于×经过蒙×的辩解律师向法庭供给了一份虚伪根据,该根据为2009年1月19日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签定的《协作协议》。该协议约好:北京xx公司担任项目运作、收回货款、和谐与密云县教育局、校园的联络等一些事物性作业,北京xx公司为此交给北京xx公司合计人民币1167940元。为核实该份协作协议的真实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屡次联络被告人于×承受问询,并奉告其应当照实供给根据及作伪证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于×采用先以口头容许配协作证,后又不接听电话或手机关机的方法拒不配协作证,目的藏匿蒙×构成职务侵占的罪证。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在本市海淀区姑苏桥长远天地大厦A2座10层1012室北京xx公司邻近被公安机关捕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于×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和辩解、证人蒙×、袁×、李×1、张×、王×1、周×、王×2、独×、白×、李×2等人的证言、密云县教委中学理化生数字试验室设备室设备项目政府收购合同及追加合同、GQY订购合同及备货清单、银行进账单、转款证明、增值税发票、记账凭据、文检鉴定书、北京xx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任职证明、密云教委托付中招世界投标有限公司就密云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协作协议、2013年1月11日海淀法院审理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庭审笔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作业阐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业阐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根据。被告人于×及其辩解人对上述根据没有贰言。上述控方根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依法调取,方式、来历合法,内容彼此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于×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络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藏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予惩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犯有伪证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于×本次违法系初犯,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分。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本院酌与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于×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衣x
律师做伪证会遭到什么处分,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听讼网律师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