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0:46【关于一般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成时的管帐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后的管帐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出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比例,此刻,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怎么进行财政处理我国《企业管帐准则》和管帐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则。假如记入“长时间股权出资”科目,明显不妥,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时间应收款”等作为一般债务性财物也属不妥,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则,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恳求切割合伙企业的产业。为此,笔者主张增设“长时间出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财物。出资今后,关于出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挑选问题,笔者以为根据合伙企业的特性及慎重准则,应选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靠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则的操控权、办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钱银性财物出资时的视同出售问题
出资人对被出资企业出资,既能够选用钱银出资方法,也能够选用非钱银性财物出资方法。可是,出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则:“有限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是,一般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其评价方法由全体合伙人洽谈承认,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出资方法下,相应产生了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视同出售问题,以及承受出资财物的计税根底问题。
1. 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视同出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除契合条件的全体财物对外出资外,企业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非钱银性财物以及按财物公允价值对外出资两项事务处理。相应地,承受出资的企业,其财物入账价值和计税根底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原规则的计税原理和方法在新税法中得以连续。关于有限合伙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于合伙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应视同出售的规则精力,其财物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出售处理。另一方面,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则,合伙企业承受出资财物计税根底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出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共同的。
下面再来剖析出资人是天然人时的景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钱银性财物评价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则:“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色和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钱银性财物进行评价后出资于企业,其评价增值获得的所得在出资获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出资回收、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产业原值’为财物评价前的价值。”该文出台的布景是针对天然人出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以为也可适用于出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假如一般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精力,其评价价值也不该视同出售。另一方面,被出资企业是否能承认一项财物笔者以为不行,由于这不契合《企业管帐准则》中对财物的界说—财物是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能以钱银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财物计税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