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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4:26
(一)决议的概念
决议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别事项作出的裁判。它是人民法院各种指令的总称。决议处理的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首要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其它人之间的对立,或许处理与案子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如院长能够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问题,上级法院有权决议是否提审,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决议是否同意延伸审期,等等。
决议一概禁绝上诉。只要答应当事人请求复议的决议,如有关逃避的决议,当事人才干向作出决议的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
决议同裁决相同,能够采纳书面方式,也可台采纳口头方式。书面决议宣告后应送达被决议人,口头决议宣告时应当记入笔录。
(二)决议的适用规模
决议适用的规模很广,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决议适用于:逃避,确认第三人,指定法定代理人,答应律师查阅庭审资料,请求延伸法定申述期限,指定判定,确认不公开审理,处理阻碍诉讼行为,移交其它机关,强制履行收效的判定和裁决,以及确认诉讼费用的承当等状况。
(三)决议的效能
一般状况下,决议一经作出或许宣告送达即发收效能。法律规则被规则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复议一次的,复议期间不中止案子的审理和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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