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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有哪些行为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3:00
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优待、凌辱别人的;
(二)超越问询查验的时刻约束人身自由的;
(三)不实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准则或许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资产上缴国库或许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吞、移用、成心损毁收缴、扣押的资产的;
(五)违背规定运用或许不及时返还被损害人资产的;
(六)违背规定不及时交还保证金的;
(七)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许不照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阻止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办违背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的其他景象的。
处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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