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0:37
最近一家商场搞促销活动,对顾客以扣头折让平和销返利的方法促销产品。采纳这两种方法出售货品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回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扣头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则,纳税人出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购货方在一守时期内累计购买货品到达必定数量,或许因为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扣头、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36号)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依照以下准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挂钩(如以必定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扣头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则,纳税人出售货品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购货方在一守时期内累计购买货品到达必定数量,或许因为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扣头、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36号)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依照以下准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供给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挂钩(如以必定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则,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