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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1:01

案情:
为了推广电子政务,甲工商分局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数字服务渠道。经过该渠道,当事人能够提交处理企业称号核准、设立挂号、改变挂号等相关恳求。依据网上恳求企业称号预先核准的程序要求,恳求人应登录网站,录入并提交企业称号挂号信息,经工商机关初审经过后下载打印称号挂号告诉书,按要求到工商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并收取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2007年11月5日至11月8日,陈某先后5次经过甲工商分局的网上数字服务渠道恳求企业称号预先核准挂号,审阅定见均为“网上初审未经过”。陈某以为甲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的初审未经过决议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恳求吊销甲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的网上初审未经过决议。
剖析:
依据《》第六条的规则,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应当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企业称号挂号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直接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企业称号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场对恳求预先核准的企业的称号作出核准或许驳回的决议。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称号驳回告诉书。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法恳求企业称号预先核准的,依照《企业挂号程序规则》履行。
《企业挂号程序规则》规则,经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恳求的,应当供给恳求人或许其代理人的联络方法及通讯地址。对企业挂号机关予以受理的恳求,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共同并契合法定方法的恳求材料原件。
《企业挂号程序规则》还规则,经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恳求的,恳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恳求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恳求人提交的恳求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恳求材料不共同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将恳求材料原件作为新恳求的,应当依据规则处理。企业挂号机关自宣布受理告诉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恳求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企业挂号机关作出不予挂号决议的,应当出具挂号驳回告诉书,注明不予挂号的理由,并奉告恳求人享有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由此可见,工商机关对恳求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作出核准决议或许驳回决议行为的完结标志应当是依法出具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中,甲工商分局经过网上数字服务渠道奉告陈某恳求核准的企业称号网上初审未经过,陈某依法应当到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恳求材料原件并收取挂号驳回告诉书。至此,甲工商分局的详细行政行为才完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甲工商分局经过网上数字服务渠道预先奉告陈某网上初审未经过的行为,归于甲工商分局对其拟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预先告诉,该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独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甲工商分局经过网上数字服务渠道的预先告诉行为不归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的行政复议规模,复议机关对陈某提出的恳求决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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