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2:16树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股东契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本钱最低限额;
(三)股东一起拟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称号,树立契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组织;
(五)有公司居处。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树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本钱;
(四)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
(五)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刻;
(六)公司的组织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整体股东的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间,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令、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七条 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应当评价作价,核实产业,不得高估或许轻视作价。法令、行政法规对评价作价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整体股东的钱银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交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树立的验资组织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初次出资经依法树立的验资组织验资后,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报送公司挂号请求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请求树立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