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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5:47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则了刑事赔偿的规模:
(1)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
(2)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
(4)刑讯逼供或许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5)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6)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的;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产业现已履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一起规则了国家不承当刑事赔偿职责的几种景象:
(1)因公民自己成心作虚伪供述,或许假造其他有罪依据被拘押或许被判处惩罚的;
(2)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不负刑事职责的人被拘押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则不追查刑事职责的人被拘押的;
(4)行使国家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成心行为致使危害发作的;
(6)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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