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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7:22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子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移用公款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经过的《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刑法》第384条的规则,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或许给别人运用,也包含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既指进行违法活动,也包含进行违法活动。从法令规则的字面含义看,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在拟定立案规范的时分,考虑到,假如移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小,社会损害性不大的,仍是应当表现刑法的谦抑性,不该当依照违法追查刑事责任。违法应当是损害行为到达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依据这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规范规则: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移用数额到达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类型的移用公款立案,不受移用时刻的约束。关于为到达这个数额规范的,不该当作为违法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移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
刑法将移用公款罪区分为三种状况进行规则,每一种状况反映出不同的社会损害性。移用公款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相关于进行非法活动来讲,其社会损害性明显要小的多,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拟定立案规范的时分,将进行盈利活动类型的移用公款立案条件规则为1万元至3万元以上。所谓“进行盈利活动”,是指将移用的公款用于出资、运营等以盈利为意图的活动,至于该出资、运营活动是否真的盈利则不是法令所要考虑的问题,即使是亏本,该种行为的性质依然是盈利活动。
3、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越3个月未还的
这种景象的移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将移用的公款用于个人日子、消费或许吃苦。对这种类型的移用公款行为立案侦查需求把握两点:一是移用数额到达1万元至3万元以上;二是移用时刻超越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短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立案。所谓“超越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 已超越3个月未还。假如行为人在3个月内悉数偿还本息的,一般不按违法处理,可由主管部门依照违背财经纪律处理。假如在案发前,行为人现已将移用的公款本息偿还,但偿还的时刻超越了3个月,依然要追查刑事责任 ,但能够考虑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对移用公款违法立案规范规则必定的数额起伏是一个特例,这主要是考虑该种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办理次序,相关于贪婪等违法来讲其损害性要小一些。一起也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文明发展水平不同,对移用公款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知道程度、社会感触程度不同。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地已有一些规范,事实上存在着不同。因而,立案规范,既对不同类型的移用公款行为规则了不同的立案数额。时刻规范,又规则各省级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状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立案规范起伏内,自行规则本省范围内把握的立案数额规范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尊重各地的实际状况,给各地一个挑选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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