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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究竟有多长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2:5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矩:“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的案子,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起诉期限。别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矩,关于补充侦查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子一般状况下在检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可是假如是改动统辖或上报案子,是不是“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检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矩,“改动统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一共不得超越两次”,所以改动统辖(包含上报)的案子退补也最多不超越2次,因而改动统辖(包含上报)的案子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检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关于咱们进步办案功率,避免超期羁押具有严重意义。但在理论上,假如一个基层检察院假如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子一般都是严重、疑问、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子,需消耗的精力和时刻也相对较多。并且,这种案子一般不能选用改动强制措施的变通规矩,假如因为审限的原因导致案子不能顺畅诉讼,就太惋惜了。所以,笔者主张,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动统辖和上报案子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矩,即制止或约束最早受理案子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确保终究受理案子检察院的检查起诉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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