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8:04招标人的权力
①招标人有权自行挑选招标署理安排,托付其处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安排评标才能的,能够自行处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要求,在招标布告或许招标约请书中,要求潜在招标人供给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成绩状况,并对潜在招标人进行资历检查;国家对招标人的资历条件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刻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能够以书面形式对已宣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该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招标人有权拒肯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刻后送达的招标文件。
⑤开标由招标人掌管。
⑥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价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确认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
招标人的责任
①招标人托付招标署理安排时,应当向其供给招标所需求的有关材料并付出托付费。
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③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许标明特定的出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许排挤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④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有必要保密。
⑤招标人应当确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求的合理时刻;可是,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收到的一切招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⑦招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⑧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⑨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