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学勤杂工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2:34
在事业单位长时间从事勤杂工,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合同联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违背请假纪律长时间外出属严峻违规,依法应确定为主动辞去职务。12月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劳作争方案,一审判定承认原、被告之间于1982年1月16日至1999年1月1日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被告扶沟县某某中学应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为原告补办补缴养老保险金115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982年,张某作为暂时用工在某中学处从事学生食堂庶务作业,薪酬由某中学付出。 
1998年12月,某中学时任校长给假张某到新疆寻亲。2006年12月,张某从新疆回来后,曾多次要求某中学给其恢复作业。2008年5月23日,经洽谈,两边签定承揽协议一份,协议约好由张某担任学校花木维护作业,年承揽费2500元。2008年12月19日,张某就其诉请向扶沟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扶沟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张某的请求超越裁定时效,作出扶劳仲不字(2008)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院以为,原告于1982年至1998年期间继续在被告处从事勤杂工,现实清楚,两边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联系。1998年12月,被告方时任校长虽给假让原告去新疆寻亲,但原告去新疆继续长达8年未归,客观上应属严峻违背劳作纪律。鉴于被告方未依法向原告送达免除劳作联系的书面通知,故,原告建议权力之日应确定为原、被告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  请求劳作裁定能够确定未超越裁定时效。依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继续8年寻亲未归,应确定属原告主动辞去职务,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可确定已免除。原告要求组织作业岗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并要求补发1998年12月至今的薪酬的诉请,缺少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撑。但1995年1月1日劳作法实施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在原、被告现实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被告依法应为原告补办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