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2: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核定各类企业的运营范围,促进企业严厉依照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从事运营活动,保护合法运营,阻止非法运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依据《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就核定企业运营范围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则:
一、企业的运营范围,是指政府同意企业从事运营的职业、产品(产品)类别或服务项目,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辅导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企业都应当有清晰的运营范围,在核定的运营范围内从事合法运营。
二、核定企业的运营范围,应当遵循改革开放的政策,契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国家有专项或专营规则的,应当严厉依照专项或专营规则审阅。当地规则与国家规则不相符的,按国家规则履行。
三、核定企业的运营范围,应当有清晰的职业边界,而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场所、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能够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关的其它职业的产品或产品,但不得反向运营。
四、核定企业的运营范围,在把握上,对生产型、科技型的企业能够宽一些,对商业企业应当从严;对零售企业能够宽一些,对批发企业应当从严;特别是对运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应当严厉依照有关政策规则核定。
五、核定企业运营范围的用语要精确、标准,分类要清晰、合理,不能运用“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出口事务”、“其他”等边界不明、意义不清的用语。企业的运营方式应当与运营范围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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