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赔偿请求行使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0:35
离婚补偿恳求行使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恳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人有必要是无差错一方。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只能由无差错一方向有差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别人提出补偿恳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差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差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不管选用什么手法)中存在的无差错方,不享有该项恳求权,由于这种无差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恳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危害恳求只能向自己的爱人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别人提起。《解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则,即“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该条所指的爱人中有差错的一方,与无差错一方互为爱人。对有的当事人在恳求时要求爱人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补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撑。
3、恳求权的行使有必要以当事人有差错并因而导致离婚的为条件。
此项危害补偿恳求权的行使,须有契合法律规则的差错景象并因而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在违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则导致离婚的,才干够行使此项权力。笔者以为,此要求过于严厉,不利于具体操作。关于一方差错的规模应当扩展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含在内,才干真实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维护无差错一方的效果。关于不申述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危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