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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2:47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才能】稳妥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事务规划和危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才能。稳妥公司的认可财物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规则的数额;低于规则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的要求采纳相应办法到达规则的数额。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稳妥公司应当具有最低偿付才能的规则。本条对原《稳妥法》第98条仅规则补足资本金这样一种进步偿付才能的办法作出补充的规则,经过参照新《稳妥法》第139条的规则供给了多种弥补办法。
稳妥公司的偿付才能是指稳妥公司在承保之后,如遇有稳妥事端,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才能。或许说,稳妥公司只要具有了所必需的最低偿付才能,即在稳妥运营中能够实行其赔付稳妥金的职责,才能够依法存在和运营。稳妥公司的偿付才能强与弱或称高与低,并不是以公司的运营规划混为一谈的,它是一个详细的要求,动态的规范,即在必定的阶段或必定的时刻,稳妥公司的运营规划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最低偿付才能。假如低于这个边界,公司有必要采纳办法加以弥补,不然难以正常地运营下去,由于它已危及到被稳妥人的利益。稳妥公司的偿付才能,便是其偿付债款的才能,本条规则稳妥公司的实践财物减去实践负债应当存在一个余额,即财物应当大于负债;这个余额还应到达必定的数额,这个数额由稳妥监督处理机构按照《稳妥法》的授权来确认,它实践上是一个操控稳妥公司最低偿付才能的目标,具有强制力。
稳妥公司达不到稳妥公司最低偿付才能操控目标的,阐明其实践财物缺乏,承当赔付稳妥职责的才能太低,因而要求稳妥公司采纳添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等办法,使稳妥公司的财物数足以坚持其最低的偿付才能,得以正常地从事稳妥运营,承当对被稳妥人的补偿或给付稳妥金的职责。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发布《稳妥公司偿付才能处理规则》(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第37条规则:我国保监会根据稳妥公司偿付才能情况将稳妥公司分为下列3类,施行分类监管:(1)缺乏类公司,指偿付才能足够率低于100%的稳妥公司;(2)足够I类公司,指偿付才能足够率在100%到150%的稳妥公司;(3)足够Ⅱ类公司,指偿付才能足够率高于150%的稳妥公司。我国保监会不将稳妥公司的动态偿付才能测验成果作为施行监管办法的根据。
一起稳妥法第139条也明确规则:对偿付才能缺乏的稳妥公司,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要点监管目标,并能够根据详细情况采纳下列办法:(1)责令添加资本金、处理再稳妥;(2)约束事务范围;(3)约束向股东分红;(4)约束固定财物置办或许运营费用规划;(5)约束资金运用的方式、份额;(6)约束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财物、转让稳妥事务;(8)约束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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