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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者上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32
署理事务者上班遇事端这是不是工伤?
“上班路上出了事端,人现已不在了,这是不是工伤,该由谁来补偿?”11月17日,眉县的朱师傅说,他外甥小帅在眉县联通分公司一营业厅上班,4日早上,在上班路上遇到交通事端,不幸身亡。
惨剧:上班途中遇事端不幸身亡
小帅,本年20岁,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每天骑摩托车去眉县联通分公司齐镇营业厅上班。朱师傅说,4日早7时50分许,外甥骑摩托车去上班,在眉齐公路由北向南行进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驭的三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小帅受伤后抢救无效身亡。王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操控,并被确定为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
朱师傅说,事端发作后,家人就与眉县联通分公司交涉工伤事端补偿,但至今无果。
昨日,中国联通宝鸡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眉县联通齐镇营业厅为刘某承包经营,本年2月,刘某与小帅签订了《署理协作协议》,由小帅署理事务,刘某发放相关劳务费用。协议清晰约好,两边协作期间全部安全职责由署理者自行承当。现在公司正与小帅家族、政府相关部分和谐处理此事。
律师:应当确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确定,律师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的条款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关于联通公司应不应该承当相应职责的问题,张麦昌以为,假如该营业厅已在工商部分挂号,具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营业厅应承当相应职责;假如没有在工商部分挂号,营业厅实质上归于联通公司的组成部分,相当于联通公司的一个部分,处理的也是联通公司的事务,应当确定小帅与联通公司具有劳作联系,联通公司应当依法承当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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